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10  —    含有青霉素及具有青霉烷酸结构的青霉素衍生物或链霉素及其衍生物

       20  —    其他,含有抗菌素

           —    其他,含有激素或品目29.37的其他产品:

       31  — — 含有胰岛素

       32  — — 含有皮质类激素及其衍生物或结构类似物

       39  — — 其他

           —    其他,含有生物碱及其衍生物:

41  — — 含有麻黄碱及其盐

42  — — 含有伪麻黄碱(INN)及其盐

43  — — 含有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49  — — 其他

50  —    其他,含有维生素或品目29.36所列产品

       60      其他,含有本章子目注释二所列抗疟疾活性成分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下列药品:

    一、已配定剂量或为片剂、安瓿(例如,1.25~10立方厘米安瓿装的再蒸馏水,供直接治疗酒精中毒、糖尿病昏迷等疾病用或作注射药溶剂用)、胶囊剂、扁囊剂、滴剂、锭剂、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制剂或小量粉剂的药品,已制成一次使用剂量供治病或防病用。

    本品目还包括已配成一定剂量的通过皮肤摄入的药品。这些药品通常制成自粘贴片形状(一般为长方形或圆形),直接施敷于患者皮肤上。装有活性物质的药囊由一多孔膜包覆,包覆面与皮肤接触。药囊释放出的活性物质通过分子扩散经皮肤而被吸收并进入血液当中。这些货品不应与品目30.05的医疗用橡皮膏相混淆。

    本品目包括上述一次使用剂量的药品,不论是散装的或零售包装的;或

    二、供治病或防病用零售包装的药品,即其包装形式,尤其是所附的说明(注明适应症、用法、用量)明显为不需重新包装即可直接售给用户(个人、医院等)的防病或治病用产品(例如,碳酸氢钠及罗望子果粉)。

    所附说明(任何文字)可采用标签、说明书或其他形式。但单有药性或纯度的说明是不足以表明产品可归入本品目。

    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说明,非混合产品只要制成零售包装而且明显专供防病治病用也可作为本节所列的药品归类。

    由混合产品构成的供治病或防病用药品,如果未配定剂量或未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应归入品目30.03(参见相应的注释)。

    按照本章注释三的规定,下列产品可作为非混合产品对待:

    (一)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二)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的所有产品。这些产品包括胶态硫磺及已稳定的过氧化氢溶液。

    (三)仅标准化或溶于任何溶剂的品目13.02所列的单一植物浸膏(参见品目13.02的注释)。

    但必须注意,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未混合产品,即使符合上述一或二节所述条件,也不归入品目30.04。例如,胶态银,即使已配定剂量或包装成药物形式,仍应归入品目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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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品目还包括仅适于作药用的锭剂、片剂、滴剂等,例如,以硫磺、炭、四硼酸钠、苯甲酸钠、氯酸钾或氧化镁为基本成分的药品等。

    但主要由糖(不论是否含有明胶、淀粉、谷物细粉等食品)和芳香剂(包括具有药物性质的物质,例如,苯甲醇、薄荷醇、桉叶油素及吐鲁香脂)组成的喉糖、咳嗽糖应归入品目17.04。含有药性物质(芳香剂除外)的喉糖、咳嗽糖,如果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而且每粒糖所含的药性物质已具有治病或防病的作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制成以上一或二节所述形式的下列产品:

    1含有活性阳离子(例如,季铵盐)的有机表面活性剂及其制品,它们具有抗菌、消毒、杀菌作用。

    2聚乙烯吡咯烷酮碘,为碘与聚乙烯吡咯烷酮反应所得的产品。

    3.骨移植替代品,例如,由外科级硫酸钙制得的骨移植替代品,可注入断裂的骨腔,能被自然吸收并被骨组织代替;这些产品具有晶质基质,当基质被吸收后,在其上面可长成新骨。

    但本品目不包括通常含有硬化剂(固化剂)和活化剂的骨骼粘固剂,这些产品用于现有骨骼的移植修复等(品目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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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品目条文不适用于食物或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滋补饮料或矿泉水(天然或人造),尤其是仅含营养物质的食品,它们应分别归入各自的适当品目。食品中主要的营养物质是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及脂肪。维生素及天然盐也有营养作用。

    同样,加有药性物质的食品和饮料,如果所加入的药性物质仅仅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营养平衡、增加能量供给和营养价值,或改善产品的味道,而且还保持着食品或饮料的特征,也不归入本品目。

    再者,由植物或植物部分品混合构成的产品或由植物或植物部分品与其他物质混合构成的产品,用于制草药浸剂或草本植物“茶”,例如,具有通便、催泻、利尿或驱风作用的产品,虽然标明能够解除某些病痛或能强身健体,也不归入本品目(归入品目21.06)。

    另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这种制品用于保健、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这种产品可以是液态、粉状、片状、胶囊状或类似形状,一般归入品目21.06或第二十二章。

另一方面,若制品中的食物或饮料部分仅仅是药性物质的支持剂、载体、甜味剂或加工助剂(例如,为了便于服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未制成药剂的蛇毒液及蜂毒液(品目30.01)。

    (二)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不论如何包装。

    (三)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和品目33.03至33.07的制剂,即使它们具有治病或防病作用(第三十三章)。

    (四)药皂,不论如何包装(品目34.01)。

(五)未制成内服或外用药品的品目38.08的杀虫剂、消毒剂等。

(六)含尼古丁并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产品,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品目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