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2 工业原料用的芳香物质的混合物及以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生产饮料用的以芳香物质为基本成分的其他制品:
10 — 食品或饮料工业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在香料、食品、饮料工业上用作原料(例如,在糖果、食品或饮料中加入的芳香物质)或在其他工业(例如,制皂)上作原料用的下列混合物:
一、精油混合物。
二、香膏混合物。
三、提取的油树脂混合物。
四、合成芳香剂的混合物。
五、由两种或多种芳香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精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合成芳香剂)。
六、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精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合成芳香剂)与添加的稀释剂或载体(例如,植物油、葡萄糖或淀粉)的混合物。
七、其他章的产品(例如,调味香料)与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精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合成芳香剂)的混合物,不论是否与稀释剂或载体混合,也不论是否含有酒精,但这些芳香物质必须构成混合物的基本成分。
通过除去精油、香膏或提取的油树脂中的一种或数种组分,以致所得产品的组分与原来产品明显不同,这种产品仍作为本品目的混合物归类。例如,薄荷酮油(通过冷冻胡椒薄荷油,然后用硼酸处理除去大部分薄荷醇而得,主要含有63%的薄荷酮及16%的薄荷醇)、白樟油(通过冷冻并蒸馏樟脑油以除去樟脑和黄樟脑而得,含有30~40%的桉树脑及苎烯、蒎烯、莰烯等)和牻牛儿醇(通过分馏香茅油而得,含有50~77%的牻牛儿醇和不同量的香茅醇及橙花醇)。
本品目尤其包括精油与定香剂混合组成的香料原料,这种香料原料在加入酒精后就能使用。本品目也包括一种或数种芳香物质的醇(例如,乙醇、异丙醇)溶液,只要这些溶液是用作香料、食品、饮料或其他工业的原料。
本品目还包括生产饮料用的以香料为基本成分的其他制品。这些制品可以是酒精制品,也可以是非酒精制品,可以用于制酒精饮料,也可用于制无酒精饮料。它们必须是以一种或多种本章注释二所述的香料作为基本成分,主要作用是使饮料发出某种香味,其次才是给饮料增加某种味道。这些制品通常所含香料的剂量相当微小,但却能散发出某种饮料的特别香味;它们只要仍然保留着香料的特性,还可以含有果汁、着色物质、酸化剂、甜味剂等。报验时,这些制品不适于直接作饮料饮用,因此可以与第二十二章的饮料区分开来。
本品目不包括用于制饮料的复合酒精或非酒精制品,以本章注释二所述的芳香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为基本成分的(如果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应归入品目21.06)。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本品目包括液态、膏状或固态(包括条状)的香水及花露水。这些产品主要用于使人体散发香气。
香水通常由精油、花浸膏、净油或合成芳香物质的混合物溶于高浓度的醇中构成的。它们通常与淡香助料及定香剂或稳定剂混合组成。
花露水,例如,熏衣草水、古龙香水(切勿与品目33.01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相混淆),通常其醇溶液的浓度及所含精油等的比例均比上述的香水为低。
本品目不包括:
(一)盥洗用醋(品目33.04)。
(二)剃须后用的洗净剂及身体除臭剂(品目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