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8  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

       10      粗梳

       20      精梳

 

    本品目包括用已梳动物细毛的粗纱纺成的单股或多股纱线(参见品目51.02对动物细毛含义的解释)。

    本品目不包括供零售用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3项〕。

    本品目的纱线主要用于纺造某些轻质衣着用的针织品或机织物(例如,羊驼毛织物)、大衣或毯子用针织品或机织物〔例如,骆驼(包括单峰骆驼)毛织物〕以及丝绒织物或仿毛皮。

    这类纱线可以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