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3 手帕:
20 — 棉制
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
归入本品目的手帕应是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其任一边长均不超过60厘米(参见本章注释八)。本品可以是普通的手帕,也可以是作为包头、围脖或腰饰的方巾。这些手帕及领巾经折边、卷边、滚边或带有通常由突出的经线或纬线构成的流苏,有直边或荷叶边。流苏饰边的制品,其边长应包括流苏的长度。
完全用网眼织手制成的手帕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由若干具有手帕或领巾特征的方巾构成的织物,方巾织在一起相连成幅,只要简单地沿着漏织的经线或纬线形成的分隔线裁剪,不需作进一步加工就可成为流苏饰边的单件手帕或领巾。
经过“抽纱”工艺加工而使半制品具有手帕或领巾特征,仅需经简单裁剪成需要的尺寸及形状即成为制品似织物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纸、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手帕(品目48.18)。
(二)简单裁剪成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无纺织物(品目56.03)。
(三)未经整边或未用流苏饰边,仅简单裁剪成正方形并经刺绣的织物(品目58.10)。
(四)虽具手帕或领巾特征,但任一边长超过60厘米的物品,以及非正方形或非近似正方形的领巾(品目6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