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02  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类似品

 

    除下述已列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手杖、棍、鞭子(包括铅条鞭)、马鞭及类似品,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

    一、手杖、带座手杖及类似品

    除普通的手杖以外,本组还包括带座手杖(其手柄张开后能形成一座位)、专供残疾人及老人使用的拐杖、童子军棍、牧羊人用的弯柄杖。

    本组也包括藤枝或木头经旋切、弯曲或其他加工制成的手杖半成品,但不包括仅粗加修整或车圆,适于制手杖的藤枝或木料(品14.01或第四十四章)。本品目也不包括未制成手柄的坯件(品目66.03)。

    手杖等的柄及杆(杖)部分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也可镶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还可全部或部分用皮革或其他材料包覆。

    二、鞭子、马鞭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

    (一)通常由把手及鞭条结合构成的各种鞭子。

    (二)通常由把手和短皮革圈(而不是鞭条)构成的马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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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上述物品可带有任何材料制的蝴蝶结或其他配件。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测量杆及类似品(品目90.17)。

    (二)拐杖及拐棍(品目90.21)。

    (三)火器手杖、刀剑手杖、灌铅手杖及类似品(第九十三章)。

    (四)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高尔夫球棒、曲棍球杆、滑雪杖、登山用破冰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