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章 其他陶瓷产品
总 注 释
本分章包括除第一分章的硅质化石粉或类似硅土货品及耐火材料货品以外的陶瓷产品。
在本协调制度中,这些产品是根据不同品种(砖、瓦、卫生用具等)进行分类的,在其生产过程中的陶瓷属性不影响产品的归类,但归入品目69.11的瓷餐具、厨房器具及其他家用或盥洗用瓷器以及归入品目69.12的其他种类的陶器除外。
一、瓷器
瓷是指硬瓷、软瓷、素瓷(包括白瓷)和骨瓷。所有这些瓷几乎完全玻璃化,质硬,即使不上釉也具有不渗透性,色白或人工着色,半透明(很厚的除外),敲之声音清脆。
硬瓷用高岭土(或类高岭土)、石英、长石(或致密长石),有时还有碳酸钙为原料制成。该产品上有无色透明釉料,釉料与瓷坯同时烧制并熔合在一起。
软瓷含有较少矾土但含有较多硅石和助熔剂(例如,长石)。骨瓷所含矾土更少,主要含磷酸钙(例如,从骨灰中制得的磷酸钙);产品通过低于硬瓷的温度烧制,呈半透明体。其釉面通常是在较低温度下进一步烧上的,因而可进行更大范围的釉下装饰。
素瓷是不上釉的瓷,其中巴鲁斯瓷(也称卡拉拉瓷)是一种特殊的细粒淡黄色瓷,含有较多长石,外表常似巴鲁斯岛生产的大理石,并由此而得名。
二、其他陶瓷产品
除瓷器以外的陶瓷产品包括:
(一)不同于瓷的多孔陶瓷,为液体可渗透的不透明体,易被铁器划出痕道,断裂面粘舌。这类陶瓷有:
1.用普通含铁及含钙粘土(砖土)制成的陶器,具有无光泽的土质结构,一般为棕、红或黄色。
2.范围较广的白色或着色陶瓷(精陶器、花饰陶器,荷兰白釉蓝彩陶器等)。本身多孔,必须上釉(使用透明或不透明釉料,例如,白色或其他颜色的金属氧化物)才具不渗透性。精陶器等由经过细筛的粘土加水混合制成,坯泥颗粒细腻,通过比烧制普通粘土陶器更高的温度烧制而成。其坯泥并未完全玻璃化,因而不同于瓷器。
(二)粗陶器,虽然它质地紧密,硬度高,不怕钢尖的擦刮,因其不透明,且一般只是部分玻璃化,所以与瓷不同,粗陶器可以是釉瓷质(不透水)或半釉瓷质。由于所使用的粘土中含有杂质,所以颜色为灰色或浅棕色。粗陶器通常上釉。
(三)某些名为“半瓷”或“仿瓷”的产品,有的经调剂、修饰及上釉,使其具有瓷器的商品外表。它们不象陶器那样完全不透明,也不象瓷器那样真正半透明。这些产品只是在较薄处(例如,杯子的底部)略觉半透明状,可通过它们的断裂面与真瓷加以区别,因为它们的断裂面颗粒粗糙、无光泽和非玻璃化。该产品釉面下是多孔的,断裂面也是粘舌的。再者,用钢刀很易在这些产品上划出痕道。但必须注意,某些软瓷也很易用钢器划出痕道。上述这些“仿瓷”品不作为瓷归类。
本分章还包括块滑石粉等与粘土(例如,高岭土)、长石等混合后成形烧制的某些货品。但应注意,许多这些材料制成的物品是专供电气用途的,故应归入第八十五章。冻石锯成一定形状后经过烧制所得的制品也归入本分章内。
耐火材料(例如,烧结矾土)制成的某些陶瓷产品如不作耐火物品使用的,仍可归入第二分章(参见品目69.09的注释)。
69.13 塑像及其他装饰用陶瓷制品:
10 — 瓷制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的陶瓷制品范围广泛,它们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室、会议室、教堂等内部装修以及用于室外装饰(例如,花园的装饰)。
本品目不包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物品,即使他们的性质或加工程度都说明其用于装饰用途。例如:
(一)檐口、中楣及类似的建筑饰品(品目69.05)。
(二)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在其中不仅是小配件的物品(第七十一章)。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九十章的气压表、温度计及其他仪器。
(五)钟及钟壳,即使经过了装饰,由塑像或类似品组成,但明显用作钟壳的(第九十一章)。
(六)品目94.05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
(七)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八)第九十六章的钮扣、烟斗、台式打火机、香水喷雾器及其他物品。
(九)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塑像原件以及—百年以上的收藏品和古物(第九十七章)。
本品目包括:
一、仅作装饰而无实用价值的物品以及仅用于支撑、盛装装饰品或增加其装饰效果的物品,例如:
(一)塑像、半身塑像、高浮雕或浅浮雕以及其他供内部或外部装饰的塑像;装饰品(包括构成时钟零件的装饰品),供壁炉台、博古架等用(动物塑像、带象征性或寓言性质的塑像等);运动或艺术纪念品;装有悬挂装置的墙饰(匾、盘、板);大纪念章;火炉栏;人造花、果实、叶等;墓地用的花圈及类似装饰物;家用陈列橱、架上的小摆设。
(二)十字架及其他教堂或宗教用装饰品。
(三)纯作装饰用的盘、瓶、坛、大花瓶。
二、餐具及其他家用物品,其观赏价值明显大于其使用价值的。例如,无实际使用价值的模制浮雕盘,附带配有一只附属精致小碟或烟灰缸的装饰品,无真正使用价值的微缩品等。但一般情况下,餐具及家用器具基本上是有实用价值的,装饰也只是次要的,因而不会影响其用途。所以,带装饰性的这类物品如果使用效果不比未装饰的同类物品差,应归入品目69.11或69.12而不归入本品目。
三、家庭、办公室等装潢、修饰用的物品,但餐具及家用物品除外。例如,成套烟具、珠宝箱、口香片盒、香烟盒、香炉、墨水台、书档、镇纸及类似书桌上用品和画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