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章 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
71.14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
— 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11 — — 银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19 — — 其他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20 —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
本品目包括本章注释十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金银器。这些器具一般要比品目71.13的首饰大,它们包括:
一、餐具,例如,餐刀、切肉刀、汤匙、叉;长柄勺;家禽夹和肉夹;托盘、盘子、盛汤或盛菜的碟和碗;船形调味汁壶;水果盘;糖缸、咖啡壶、茶壶、茶杯或咖啡杯;酒杯;蛋杯、酒壶、酒具;装面包、糕点、水果等的筐和架;鱼夹;糕点夹;冰酒桶;调味品瓶;糖钳;刀架、餐刀环;餐桌铃;花饰瓶塞等。
二、梳妆用具,例如,有柄镜;瓶和香粉盒(品目71.13的物品除外);刷子盒、衣刷、指甲刷、头发刷、梳(装饰性发梳和随身小梳除外品目——71.13);大壶等。香水喷雾器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6.16)。
三、办公室和写字台用品,例如,墨水瓶、墨水台、书档、镇纸、裁纸刀等。
四、吸烟用具,例如,雪茄和香烟盒、烟叶罐、烟灰缸、火柴盒架等,但不包括品目96.13或96.14的物品(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机、烟斗、烟嘴等)。
五、其他室内用品及类似物品,例如,室内装饰用的半身雕塑像、小雕塑像和其他雕塑像;珠宝盒;餐桌中心件、小花瓶、大花瓶;像框;灯具、灯台、烛台、枝形吊灯;壁炉台装饰品、装饰用碟盘、纪念章和大奖章(供个人佩戴的除外);体育比赛奖品;香炉等。
六、宗教用品,例如,圣物箱、圣餐杯,荷花籽杯、圣体匣、耶稣十字架、烛台、灯具。
本品目还包括未制成或不完整的金银器及明显用于金银器的零件,例如,餐具的银柄、梳妆用刷的银刷背等。
和首饰的规定一样,本品目的货品必须含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而且所含的这些金属不仅作为物品的小配件,它们也可以镶嵌珍珠(天然、养殖或仿制)、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仿宝石、龟壳、珍珠母、象牙、琥珀(天然或粘聚)、黑玉或珊瑚。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66.01或66.02的伞、杖及其他物品,装有本章所列材料制成的配件的,以及全部或部分用这些材料制成的这些物品的零件、配件及附件(品目66.03)。
(二)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望远镜)。
(三)钟表和钟表壳(第九十一章)。
(四)乐器(第九十二章)。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零件(佩剑、手枪、左轮等)。
(六)香水喷雾器及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喷头(品目96.16)。
(七)雕塑像或雕塑品的原件(品目97.03)、品目97.05的收藏品和品目97.06的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