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章 铁及非合金钢
总 注 释
本分章包括下列形状的铁及非合金钢:
一、锭或其他初级形状,例如,熟铁棒、板桩、方块、团块,包括熔融状态的钢(品目72.06)。
二、半制成品,例如,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薄板坯、粗锻件、角材坯、型材坯及异型材坯(品目72.07)。
三、平板轧材(品目72.08至72.12)。
四、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品目72.13)及其他条及杆(品目72.14或72.15)。
五、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品目72.16)。
六、丝(品目72.17)。
72.10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镀或涂锡的:
11 — — 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
12 — — 厚度小于0.5毫米
20 — 镀或涂铅的,包括镀铅锡钢板
30 — 电镀锌的
— 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
41 — — 瓦楞形
49 — — 其他
50 — 镀或涂氧化铬或铬及氧化铬的
— 镀或涂铝的:
61 — —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
69 — — 其他
70 — 涂漆或涂塑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品目72.08或72.09所列的同类产品,但归入本品目的产品必须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本品目所称“包覆、镀层或涂层”,适用于经过本章总注释的四(三)2(4)d、e及(5)所述任何一种处理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包贵金属的扁平产品(第七十一章)。
(二)品目83.10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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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在考虑品目72.10的子目分类时,如果产品经过一种以上方式涂层、镀层或包覆的,应按最后加工的方式归类。但化学表面处理,例如,铬酸盐处理,不应视作最后加工。
子目7210.30、7210.41及7210.49
子目7210.30所列产品是经过第七十二章总注释四(三)2(4)d第二点所述的加工处理;子目7210.41及7210.49所列产品是经过上述总注释四(三)2(4)d所述的其他加工处理。
电镀锌产品与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产品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区别:
──首先通过目视或显微镜观察检查产品是否有锌结晶花存在。
──如果能检查出锌结晶花,则它们是热浸镀锌产品。如果放大50倍仍检查不出锌结晶花,则镀或涂层需经化学分析。
──如果检查出铝或检查出铅含量超过0.5%,则它们是热浸镀锌产品。否则,它们为电镀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