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1 非电热的钢铁制家用炉、灶(包括附有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的炉)烤肉架、烤炉、煤气灶、加热板和类似非电热的家用器具及其零件:
— 炊事器具及加热板:
11 — — 使用气体燃料或可使用气体燃料及其他燃料的
12 — — 使用液体燃料的
19 — — 其他,包括使用固体燃料的
— 其他器具:
81 — — 使用气体燃料或可使用气体燃料及其他燃料的
82 — — 使用液体燃料的
89 — — 其他,包括使用固体燃料的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器具:
一、用于产生并利用热能进行空间供暖、烹饪或烧煮;
二、使用固体、液体或气体燃料或者其他能源(例如,太阳能),而不是使用电力;
三、通常为家庭用或野营用。
这类器具可根据其类型,按下列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特征加以确定,例如,总的规格、款式、最大供热能力、固体燃料炉的炉膛或炉蓖容量、液体燃料炉的油箱规格。判断这些特征的标准是有关器具不得超出家庭使用所需的范围。
本品目包括:
(一)火炉、加热炉、壁炉及空间供暖用炉、烤炉等。
(二)装有供热元件的燃气或燃油散热器,供取暖用。
(三)厨房用的炉、灶。
(四)装有供热元件的烤箱(例如,供烘烤食物或焙烘糕点及面包用)。
(五)酒精炉或加压炉、野营用炉、旅游用炉等;煤气炉;装有供热元件的加热板。
(六)带有炉蓖或其他供热元件的洗涤用锅炉。
本品目还包括附有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的炉。另一方面,本品目不包括同时也可使用电供热的器具,例如,煤气-电力两用炉(品目85.16)。
上述所有物品可以搪瓷、镀镍、镀铜等,也可装有其他贱金属制的附件或镶有隔热材料。
本品目也包括明显作为上述器具的钢铁零件(例如,烤箱搁架、加热板及环、炉灰盘、活动式炉膛及火篮、煤气燃烧器、油料燃烧器、炉门、铁格子、炉脚、护杆、毛巾架及盘碗架)。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73.22的集中供暖用散热器、空气加热器和暖气分布器以及它们的零件。
(二)不适宜装配供热元件的烤箱及锅炉(品目73.23)。
(三)喷灯及轻便锻炉(品目82.05)。
(四)工业炉用燃烧器(品目84.16)。
(五)品目84.17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六)品目84.19的加热、烹煮、烘炒、蒸馏等机器或设备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它们主要包括:
1.非电热的快速热水器或贮备式热水器(不论是否家用型)。
2.通常不供家用的某些供热、烹饪等专用器具(例如,柜台式咖啡渗滤器;炼油锅;消毒器、加温碗碟柜、干燥杯碟柜及用蒸汽或间接加热的设备,它们常配有加热盘管、双层壁、双层底等)。
(七)品目85.16的电热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