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3  收割机、脱粒机,包括草料打包机;割草机;蛋类、水果或其他农产品的清洁、分选、分级机器,但品目84.37的机器除外:

               草坪、公园或运动场地用的割草机:

       11  — — 机动的,切割装置在同一水平面上旋转的

       19  — — 其他

       20      其他割草机,包括牵引装置用的刀具杆

       30      其他干草切割、翻晒机器

       40      草料打包机,包括收集打包机

               其他收割机;脱粒机:

       51  — — 联合收割机

       52  — — 其他脱粒机

       53  — — 根茎或块茎收获机

       59  — — 其他

       60      蛋类、水果或其他农产品的清洁、分选、分级机器

       90      零件

 

    本品目包括用以替代手工工具进行下列机械作业的机器:

    一)收获农作物(例如,收割、拔取、收集、采摘、脱粒、捆扎)的机器。割草机及草料打包机也归入本品目。

    (二)蛋类、水果或其他农产品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但品目84.37所列机器除外。

    品目84.32注释(例如,有关装有收割、脱粒、割草及其他可互换附件的拖拉机的部分,以及有关机动耙的部分)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后,也适用于本品目。

    一、收割机、脱粒机,包括草料打包机;割草机

    这类机器包括:

    (一)手工操作或机动的草坪割草机。这些机器象农用割草机那样配有一根刀杆,并装有多把旋转刀片,用以切割贴近固定平卧刀片的青草;或者配有一个转盘,其外缘装有刀片。

    (二)割干草等用的割草机(包括机动割草机)。它们通常装有一个平卧式刀杆及一些部件,可利用钉齿在刀杆指头之间振动而进行切割;或者装有外缘带刀片的转盘或滚筒。

    (三)装有把割下的农作物成排地堆放在田里的装置的刈割机(例如,刈割堆行机及刈割压扁机)。

    (四)牧草摊晒机(例如,配有叉式起重装置或滚筒)。

    (五)搂草机,通常装有一排轮式半圆形钉齿,可以自动提升。

    (六)摊晒耙、堆行耙、捆扎耙。

    (七)捡拾压捆机及压包机。用于将剩留在田里的草料拾起打包。

    (八)联合收割机,用以把谷物收割、脱粒、扬选并卸下。

    (九)玉米收割及脱粒机。

    (十)永久性装于收割装置的自动装载拖车,用于收割、切碎及运输草料、玉米等。

    (十一)棉花采摘机。

    (十二)拔麻机。

    (十三)葡萄收获机(拖带式或自推进式)。

    (十四)蔬菜收获机(用于收获豆类、西红柿等)。

    (十五)马铃薯挖掘机(例如,犁头式、叉式、铁格式)。

    (十六)收获甜菜及类似块根植物用的块根挖掘机及收获机。

    (十七)草料收割机。

    (十八)摇树机。

    (十九)其他农产品(例如,油籽等)的收获机器。

    (二十)谷物脱粒机。本品目也包括自动脱粒机喂料器,不论其是否单独报验(这是一种辅助机器,用以把捆扎的作物打开铺平,以便均匀地向脱粒机喂料)。

    (二十一)玉米棒子去叶机;玉米脱粒机。

    本品目还包括乘骑式草坪割草机。它由装有三个或四个轮子的底座及一个驾驶座组成,附有一把只有在维修或保养时才拆卸下来的固定切割刀。由于其主要功能是用于草坪割草,这种割草机即使配有联接装置,用以牵引或推动轻载设备(例如,挂车),也仍应归入本品目。

    但本品目不包括修剪草坪,割去沿墙壁、路缘或灌木下生长的青草等用的便携式机器。这些机器在其轻便的金属架内装有内燃发动机或在其金属手柄上装有电动机,其切割装置通常由一根或多根细尼龙丝组成。这种机器应归入品目84.67

    二、蛋类、水果或其他农产品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

    本品目也包括按产品大小、形状、重量等对蛋类、水果、马铃薯、洋葱、球茎、胡萝卜、芦笋及小黄瓜等产品进行清洁、分选或分级的机器,不论其是园艺或农业用,还是工业用。这些机器不论是否用电操作(例如,光电检验器及分级器),一律归入本品目。它们也可以装有辅助装置(例如,供检验蛋类或对产品作标志之用)。

    种子、谷物或干豆类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不归入本品目(品目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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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入本品目的某些机器(例如,收割机、联合收割机、脱粒机、捡拾打包机、压包机、分级机)常装有辅助性的起重、搬运、输送等装置(例如,输送带、捆束及草料提升机及铲斗链)。这些辅助装置如果与上述机器一起报验,应一并归类;如果单独报验,则应归入品目84.28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也应归入本品目。例如:

    割草机或收割机的刀杆、工具提升装置及钉齿;带动割草机刀杆用的摆动连杆;收割捆扎机的分离器、隔板、耙、平台及捆扎装置;堆行机的附件;切割板;联合收割机或脱粒机用的打谷器、复打器、震荡器、出草器等;马铃薯或其他根茎作物挖掘机的锄铲、钉齿、叉及其他工具;牧草摊晒机的滚筒及叉;耙的钉齿及工具提升装置;收集机或打包机的捡拾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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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割草机的刀片及刀具(品目82.08)。

    (二)捆、包或草料的提升机;“鼓风抛送”式草料升运机;戽斗或充气式谷物提升机;农用起重机或其他装载、起重、搬运或输送机器(品目84.2684.28)。

    (三)伐木机或拔根机,以及农用切草机、根茎切片机、谷物碾磨机及蛋类检验器(品目84.36)。

    (四)品目84.37所列的种子、谷物或干豆类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以及制粉工业用机器。

    (五)轧棉机(品目84.45)。

    (六)烟叶剥离机或切丝机(品目8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