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73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70至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罩套、提箱及类似品除外):
— 品目84.70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
21 — — 子目8470.10、8470.21或8470.29所列电子计算器的零件、附件
29 — — 其他
30 — 品目84.71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
40 — 品目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
50 — 同样适用于品目84.70至84.72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70至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本品目所包括的附件是可互换的零件或特定装置,这些装置装上后,可以使机器适于进行某种特定操作,或进行某种与机器主要功能相关的伺服操作,或扩大其操作范围。
本品目包括:
一、连续将纸张送进打字机、会计计算机等用的表格输入装置。
二、打字机、会计计算机等用的自动定距器。
三、装在地址印写机上的造表装置。
四、制表机的辅助打印装置。
五、装在打字机上的纸张夹持器。
六、明显用于地址印写机的金属地址印板,不论是否已切割或压纹。
七、打字机、会计计算机、计算机器等用的计算装置。
八、清洁自动数据处理机等的软盘驱动器用的软磁盘。
九、适合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存储器模件〔例如,单列直插式内存模块(SIMM)和双列直插式内存模块(DIMM)〕,不构成第八十五章注释十二(二)2所列的分立元件,不符合多元件集成电路(MCOs)的定义〔参见第八十五章注释十二(二)4〕,也不具有独立功能。
但本品目不包括罩套、提箱及毡垫;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本品目也不包括家俱(例如,橱及桌),不论其是否办公室专用(品目94.03)。但通常专用于品目84.70至84.72所列机器的台架,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适用于品目84.70、84.71或84.72所列机器的卷轴或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鼠标垫(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油印蜡纸或胶印版纸(品目48.16)或其他材料制的模板(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四)印制的统计卡片(品目48.23)。
(五)磁性记录用的磁盘及其他媒体(品目85.23)。
(六)电子集成电路(品目85.42)。
(七)转数计(例如,装在打字机上测速用的)(品目90.29)。
(八)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
(九)单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