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1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器:

       10      磁带型

       90      其他

 

    一、录制设备及组合的录制重放设备

    在与电视摄像机或电视机连接时,这类设备可把与电视摄像机捕捉到或电视机接收到的图像及声音相对应的电脉冲(模拟信号)或由模拟信号转换成的数字代码(或两者相结合)录制在媒体上。图像及声音一般是录制在同一媒体上。可采用磁学或光学方式进行录制,记录媒体通常为带式或盘式。

    本品目也包括将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录入的代表视频图像及声音的数字代码录制在记录媒体(一般为磁盘)上的设备(例如,数字式录象机)。

    用磁带录制时,图像及声音是录制在磁带不同的磁道上,而用磁盘录制图像及声音时,声音及图像是以磁象或磁点录制在磁盘表面的螺旋形磁道上。

    以光学方式录制图像及声音时,用激光将代表图像及声音的数字数据刻录在光盘上。

    用于接收电视信号的录象设备还装有调谐器,能从电视发射台发射的各种频段信号中选择有效信号(或频道)。

    当用于重放图像及声音时,这类设备可把录制的图像及声音转换成视频信号。这些信号又被传送到发射台或电视机。

    二、重放设备

    这种重放设备只能直接利用电视机重放图像及声音。重放设备所使用的媒体是在特殊录制设备上用机械、磁性或光学方法预先录制的。重放设备有下面两种:

    (一)一种是使用圆盘的重放设备。用各种方法把图像及声音信息储存在圆盘上,然后使用激光阅读系统、电容传感器、电压传感器或磁头即可拾取到储存的图像及声音信息。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同时兼可重放录像及录音节目的设备应归入本品目。

    (二)一种是把录制在感光软片上的图像信息译出并转成视频信号的重放设备(声音用磁性方法录制在同一软片上)。

零件及附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归入品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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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85.23的记录媒体。

    (二)视频摄像机(品目85.25)。

    (三)电视接收装置(不论是否装有无线电收音装置或声音、图像录制或重放装置)、视频监示器及视频投影机(品目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