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2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19或85.21所列设备的零件、附件:
10 — 拾音头
90 — 其他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19或85.21所列设备的零件及附件。
归入本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其范围包括:
一、唱盘或声音机械录制软片用的拾音头。拾音头可将机械振动(由记录针沿着录制媒体的纹道运行所产生)转换成电脉冲。
二、激光阅读系统。
三、磁头,用于录音、放音或抹音。
四、磁带式适配器,可借助磁带播放器重放来自便携式光盘播放器的声音。
五、光电拾音头。
六、绕带或倒带装置。该装置主要由两个卷轴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配有使其转动的装置。
七、唱盘用的拾音臂、转盘。
八、唱针用的已加工蓝宝石及钻石,不论是否已装配。
九、唱片刻纹器。这是录制设备的组成部分,可将声音振动转换成机械振动并改变纹道的形状。
十、专用家具,专为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设计或制造的。
十一、盒式清洁带,用于清洁声音或图像录制或重放设备的磁头,不论是否和清洁溶剂配在一起作零售包装的。
十二、其他磁性录音或放声设备专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磁性抹音头、抹音棒及抹音机;磁性唱针头;口授时显示达到某一点的刻度盘。
十三、视图像录制或重放设备专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视频信号录制磁鼓;用以保持磁带与录音头或拾音器接触的真空装置;绕带装置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卷盘、卷轴或类似芯轴,含没有磁带的录相带盒或录音带盒(按其材料属性归类,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十五类)。
(二)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用的电动机,未与上述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或附件装配在一起的(品目85.01)。
(三)品目85.23的记录媒体。
(四)装有拾音头,在同步工作台上与画面取景器一同使用的装置(品目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