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43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10 — 粒子加速器
20 — 信号发生器
30 — 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
40 — 电子烟及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
70 — 其他设备及装置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未归入本章其他品目,也未更为具体地列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各章的品目,而且第十六类或本章的法定注释也未列名不包括的所有电气器具及装置。更为具体地列入其他各章的电气产品主要是指第八十四章的电动机械及第九十章的某些仪器及设备。
归入本品目的电气器具及装置必须具有独立功能。品目84.79注释的导言中关于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
本品目所列的大部分器具是电气产品或零件(电子管、变压器、电容器、扼流圈、电阻器等)的组合装置,完全用电气操作。但本品目也包括带有机械性能的电气产品,只要这些机器的机械性能附属于这些机器的电气性能。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粒子加速器,一种可使带电粒子(电子、质子等)获得高动能的装置。
粒子加速器主要用于原子核研究,但也应用于放射性材料的生产,用于医疗或工业射线照相,以及对某些产品的消毒等。
粒子加速器通常为大型设施(可重达数千吨)。这种设备由一个粒子源、一个加速室,以及产生高频电压或引起电通量或射频变化以使粒子加速的装置所组成。粒子加速器装有一个或多个靶。
粒子的加速、聚焦及偏转是用静电或电磁装置完成的;这些装置的能源由高压或高频发生器供给。加速器与发生器常密封于一个防辐射屏内。
归入本品目的粒子加速器包括范·德·格拉夫氏加速器、科克科罗夫及沃尔顿氏加速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电子感应加速器、同步回旋加速器、同步加速器等。
专用于产生X光射线的电子感应加速器及其他粒子加速器,包括必要时可产生β射线或γ射线的粒子加速器,应归入品目90.22。
二、信号发生器,一种以可分配频率(例如,高频或低频)产生已知波形与量值等电信号的装置。这些装置主要包括脉冲发生器、图形发生器、扫描发生器。
三、金属探测器。这种装置利用接近金属物体时产生的磁通变化进行工作。类似的探测器可用于探测装有烟草、食品的木桶及木料中的金属异物,并可用于探测埋在地下的管道。
四、调音台。这种装置可在录音时把两个或多个传声器所输出的信号混合在一起。调音台有时配有放大器。音频混频器和均衡器也应归入本品目。但本品目不包括电影摄影专用的调音台(品目90.10)。
五、降低噪音装置。这类装置可与录音装置一起使用。
六、配有电阻器的除霜器及去雾器,用于飞机、船舶、火车或其他车辆(脚踏车或机动车辆用的除霜器及去雾器除外—品目85.12)。
七、同步器。这种装置可在多个发电机供电给同一线路时使用。
八、矿用电雷管,由一个手提发电机(直流发电机)及一个电容器组成。
九、高频或中频放大器(包括测量放大器及天线放大器)。
十、电镀、电解或电泳机器及装置(但不包括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和品目90.27的电泳仪)。
十一、电子烟及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
本组包括:
1. 通常称为“电子烟”的装置,加热或蒸发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的、子目2404.12或2404.19项下的液体或溶液,让使用者直接吸用;且
2. 其他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如电加热烟草系统(EHTS)、超声波振荡装置等,在不燃烧的情况下,从烟草制品(子目2404.11项下的产品)、其他含有尼古丁的产品、或烟草或尼古丁替代品(子目2404.12或2404.19的产品)中产生气溶胶而被吸用。
这是一种电气装置,不需要通过燃烧就能产生气溶胶,使用者通过咬嘴吸用。它们包含特定的电气或电子组件,如一个加热元件(例如,雾化器)或一个超声波振荡器等,可以使这些装置从液体、溶液、凝胶、烟草材料段或其他设计用于本装置的产品中产生气溶胶。它们可与不同形状的烟具相似(例如,香烟、雪茄、烟斗或水烟筒),也可与诸如书写笔、USB闪存驱动器等日用品形状相似。这些产品设计为可以重复填充或与可更换的容器、烟草材料段或类似品一起使用。
十二、一般工业用的紫外线辐照设备。
十三、臭氧发生及扩散电气装置,用于非医疗方面(例如,供工业或房屋的臭氧处理等用)。
十四、电子音乐组件,用于装在各种日常用品或其他货品上,例如,装在手表、杯子及贺卡上。这类组件通常由一块电子集成电路、一个电阻器、一个扬声器及一个汞电池构成,带有编制好的音乐程序。
十五、电篱网激发器。
十六、电视机、视频录像机或其他电器设备的遥控器用无绳红外线器件。
十七、以场致发光材料(例如,硫化锌)为基质,置于两层导电材料之间的场致发光器件,一般呈条、块或板状。
十八、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仪(飞行记录器),是一种防火、防撞的电子装置,用以连续记录飞行中的具体飞行数据。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一次性电子烟和类似的一次性个人电子雾化设备,包括内有用于非经燃烧吸用的材料(例如,电子烟油、凝胶)的,并在材料或电池耗尽后丢弃(设计为不能重新填充或充电)的产品(品目24.04)。
(二)装有液体或溶液的筒或罐子,不论是否带有其他组件(例如,加热元件或“雾化器”),用于电子烟或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品目24.04)。
(三)半导体或平板材料掺杂用的离子植入机(品目84.86);
(四)制造半导体圆片、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用的物理气相沉积设备(品目84.86)。
(五)本章注释六(二)所定义的“智能卡”(包括邻近卡或牌)(品目85.23)。
(六)各种非电子烟斗(包括印第安烟袋、土耳其旱烟筒、水烟筒等)(品目96.14)。
零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也归入本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