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4 零件、附件,供品目87.11至87.13所列车辆用:
10 — 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用
20 — 残疾人车辆用
— 其他:
91 — — 车架、轮叉及其零件
92 — — 轮圈及辐条
93 — — 轮毂(倒轮制动毂及毂闸除外);飞轮、链轮
94 — — 制动器(包括倒轮制动毂及毂闸)及其零件
95 — — 鞍座
96 — — 脚蹬、曲柄链轮及其零件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摩托车(含机器脚踏两用车)、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边车、非机动脚踏车及残疾人用车的零件及附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包括:
(一)运货三轮车、边车或残疾人用车的车身及其零件(车篷、车门、底板等)。
(二)底盘车架及其零件。
(三)摩托车的齿轮传动装置、变速箱、离合器、其他传动装置及其零件。
(四)车轮及其零件(轮毂、轮箍、辐条等)。
(五)活轮链轮。
(六)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和其他齿轮传动装置及其零件。
(七)曲柄传动机构及其零件(曲柄轮、曲柄、曲轴等);脚踏及其零件(踏板轴等);鞋头夹套。
(八)足蹬起动器、起动杆及其他控制机构。
(九)各种制动器(悬臂闸、夹钳式制动器、轮闸、鼓形闸、盘式制动器、倒轮闸鼓等)及其零件(闸杆、闸瓦夹持器杆、轮闸的闸轮及闸瓦,悬臂闸的轭)。
(十)车把手、车把转柄、手杆柄(用软木、塑料等制成)。
(十一)鞍座、鞍座柱;鞍座罩。
(十二)叉,包括伸缩叉及其零件(叉顶及叉叶等)。
(十三)脚踏车架的管及套接管。
(十四)液压式减震器及其零件。
(十五)挡泥板及其支撑件(支架、固定杆等)。
(十六)反射镜(已装配的)。
(十七)护衣器(品目56.08所列的线网除外);传动链罩;脚踏及护腿板。
(十八)摩托车架。
(十九)踏板摩托车的倾翻罩及备用胎罩。
(二十)消音器及其零件。
(二十一)油箱。
(二十二)挡风玻璃。
(二十三)行李架、灯架、水瓶架。
(二十四)残疾人用车的驱动杆及摇手、靠背及靠背转向柱、脚垫、搁腿架、扶手等。
(二十五)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