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6  挂车及半挂车或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及其零件:

       10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20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31  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39  其他

       40      其他挂车及半挂车

       80      其他车辆

       90      零件

 

    本品目包括装有一个或多个车轮,供载运客货用的非机械驱动车辆(前面各品目所列的车辆除外);还包括未装有车轮的非机械驱动车辆(例如,滑板车、在木制滑道上行驶的特制滑橇等)。

    本品目的车辆是用其他车辆(牵引车、卡车、货车、摩托车、自行车等)牵引、用手推或拉动、用脚推动或用畜力拖曳的。

    本品目包括:

    一、挂车及半挂车

    本品目所称的“挂车”及“半挂车”,是指用特殊挂钩装置(不论是否自动)专门挂接在其他车辆上的车辆(边车除外)。

    归入本组的挂车中最多的是挂接在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挂车。挂车通常装有两副或多副车轮及一个挂钩系统。挂钩系统装在能控制车辆行驶方向的回转前轮上。半挂车仅装有后轮,其前部靠在牵引车的平板上,用一种特殊挂钩装置连接起来。

    以下注释中所称的“挂车”包括半挂车。

    归入本组的挂车包括:

    (一)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旅行挂车)。

    (二)配有自动装载装置的农用自装式挂车,有些还配有草料及玉米秆的切碎装置。

    本品目不包括固定与收割设备装在一起,供切割、切碎及运输草料、玉米等用的自装式挂车(品目84.33)。

    (三)运载各种货品(饲料、粪肥等)的自卸挂车。这种挂车装有活动底板,以便卸货;它们配备各种装置(粪肥粉碎机、饲料切碎机等)后便可改装成施肥车、饲料车或运根茎作物的挂车。

    (四)其他货运挂车,例如:

    1.油罐挂车(不论是否装有泵)。

    2.农业、市政工程等用的挂车(不论是否自卸式)。

    3.运输易腐货品用的冷藏或保温挂车。

    4.搬家具用的挂车。

    5.运输家畜、小汽车、自行车等用的单层或双层挂车。

    6.经改装用于运输某些货物(例如,平板玻璃)的挂车。

    7.公路铁路两用(联合运输)挂车(主要用作公路挂车,但也可将其装在有导轨的特种铁道货车上进行运输)。

    8.装有导轨用以在公路上运输铁道货车的挂车。

    9.装有装卸踏板供运输重型货物(油罐、起重机、推土机、变压器等)用的低车架挂车。

    10.搬运木材用的两轮或四轮独立式转向车。

    11.运输木材用的伐木搬运挂车。

    12.由脚踏车或摩托车拖带的小型挂车。

    (五)其他挂车,例如:

    1.载客用的机动车挂车。

    2.游艺场用大篷车或挂车(品目95.08所列的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娱乐用的除外)。

    3.展览用挂车。

    4.图书馆挂车。

    二、手或脚驱动的车辆。

    本组包括:

    (一)各种手推运货车,包括专用于某种工业(例如,纺织工业、陶瓷工业、乳品加工业等)的手推运货车。

    (二)独轮手推车、行李手推车、斗式手推车及自卸手推车。

    (三)主要在火车站上使用的食品手推车、手推餐车(品目94.03列的餐车除外)。

    (四)处理垃圾等用的两轮手推车。

    (五)黄包车。

    (六)冰淇淋摊贩用的小型保温手推车。

    (七)各种商贩用手推车。这些轻型手推车有时装有充气轮胎。

    (八)在山区内运输木材用的手拉雪橇。

    (九)“脚蹬雪橇”(Kicksleds),骑乘者用脚直接蹬压雪地加以驱动,主要供在亚北极地区载人之用。

    本品目不包括:

    (一)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例如,品目39.2473.23)。

)助行器,也被称为“助行车”,一般由装有三个或四个轮子(部分或全部可旋转)的金属管框架、扶手及手刹构成(品目90.21)。

    )商场用小型带轮购物容器(例如,带轮购物篮),由编织材料、金属等制成,不带底盘(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畜力拖曳的车辆

    本组包括:

    (一)御用(礼仪)马车、四轮马车、低轮有篷轻便马车、出租马车、有篷马车。

    (二)运柩车。

    (三)单座两轮轻便马车。

    (四)公园、广场等处用的儿童驴车及小马车。

    (五)各种送货车;搬家具用车。

    (六)各种两轮畜力车,包括自卸车。

    (七)畜力滑撬及雪橇

装有机器等的车辆

    凡固定装有机器或器具的车辆,应按整套设备的基本特征归类。因此,本品目包括以车辆本身为基本特征的设备;另一方面,以所配有的机器或器具为基本特征的设备,不归入本品目。

    据此:

    一、装有油罐的手推车、畜力车或挂车,不论其是否配有灌油或抽油的辅助泵,均应归入本品目。

    二、下列设备不归入本品目,而应按有关机器或器具归类:

    (一)品目84.24所列的手推车式、畜力车式或挂车式喷雾器。

    (二)安装在简单的轮式底盘上以备拖带的机器或器具,例如,移动式泵及压缩机(品目84.1384.14)及移动式起重机及机动梯(品目84.2684.28)。

    (三)牵引式混凝土搅拌机(品目84.74)。

 

    本品目也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的零件包括:

    1.底盘及其部件(底架大梁、横梁等)。

    2.车轴。

    3.车身及其零件。

    4.木制或钢制车轮及其零件,包括装有轮胎的车轮。

    5.挂钩装置。

    6.制动器及其零件。

    7.传动轴、旋转杆及类似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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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运动器械,例如,平底雪橇、长雪橇等,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