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1  矫形器具,包括支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携带或植入人体内的其他器具:

       10      矫形或骨折用器具

               假牙及牙齿固定件:

       21  — — 假牙

       29  — — 其他

               其他人造的人体部分:

       31  — — 人造关节

       39  — — 其他

       40      助听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50      心脏起搏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90      其他

 

    一、矫形器具

    矫形器具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六。这些器具用于:

    ——预防或矫治躯体畸变;或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躯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

    这类器具包括:

    1.治疗髋部疾病(髋痛等)的器具。

    2.肱骨夹(伸展夹,代替被切除臂部的功能)。

    3.颌骨治疗器具。

    4.手指牵引器等器具。

    5.治疗脊椎结核病用器具(用于挺直头部及脊椎)。

    6.用于矫正畸形的矫形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1)定制的;或(2)成批生产的,单个报验、不成对,且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7.矫正畸形牙齿的牙科用具(牙箍、圈环等)。

    8.脚部矫形器具(畸形脚器具、带或不带脚部弹簧支撑的腿支具、外科矫形靴等)。

    9.疝带(腹股沟疝带、股疝带、脐疝带等)及疝气治疗器具。

    10.矫治脊柱侧凸和脊柱弯曲的器具,以及由于以下特征而确定为医疗(含外科)用的各种胸衣和束带(包括某些托带):

    1)可按病人需要进行调节的特殊垫托、弹簧等;

    2)由皮革、金属、塑料等材料制作的;或

    3)带有加固件、织物制的硬件或各种宽度的条带。

    矫形治疗专用的特制物品由于其结构特别,不同于普通胸衣和束带,尽管后者也有起托承或夹持作用的。

    11.矫形悬吊器具(但针织物、钩编织物或网状材料等制的简单悬吊器具除外)。

    本组也包括拐杖及支杆〔必须注意,即使是为残疾人特制的普通手杖也不归入本品目(品目66.02)〕

    本组还包括助行器,也被称为“助行车”,为推行助行器的使用者提供支撑。它们一般由装有三个或四个轮子(部分或全部可旋转)的金属管框架、扶手及手刹构成。“助行车”的高度可以调节,在扶手之间可装有坐椅和用于装载个人物品的金属篮筐。必要时,使用者可坐在座椅上短暂休息。

    本品目不包括:

    1.治疗静脉曲张的长袜(品目61.15)。

    2.用于减轻脚部某一部位压力的简单保护器或装置(塑料制的应归入品目39.26,用橡皮膏将纱布贴在海绵橡胶上制成的应归入品目40.14)。

    3.本章注释一(二)所称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例如,产妇或孕妇用的承托带(一般归入品目62.1263.07)。

    4.内底弓起以减轻平跖者不适的批量生产的鞋子(第六十四章)。

    本组也包括兽用矫形器具,例如,疝气带、腿脚固定器具、防牲畜咬槽癖等的特制带子及管筒、内脏托带(器官、背侧肛、子宫等固位用)、兽角支持器等;但不包括具有普通鞍具、挽具(例如,马腿护垫)性质的防护装置(品目42.01)。

    二、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

    骨折用器具可用于身体受伤部位的固定(作牵引或保护用)或断骨对接,也可用于脱臼及其他关节损伤的治疗。

    它们有些是安装在病人身上(例如,金属丝、夹持肢体的锌或木制支架、石膏绷带夹板、肋骨驳接用具等),有些则是安装在病床、台或其他支撑物上的(用于代替夹板或支架的床上防护支架、管子骨折延长器等)。但如果是作为病床、台或其他支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件,就不应归入本品目。

    除本章注释一第(六)款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品目还包括通过外科手术安装在人体内,用于连接断骨或进行类似骨折治疗的板、钉等。

    三、人造假肢、义眼、假牙及其他人造人体器官

    这些物品用于部分或全部代替人体的残废部分,其外观通常与原器官相似。它们包括:

    (一)人造视器

    1义眼,通常塑料或玻璃制成,材料中渗有少量金属氧化物以模仿眼球各部分(巩膜、虹膜、瞳孔)的外观和颜色,其壳件有单层或双层两种。

    2人造眼内椎晶状体。

    装在服装人体模型、毛皮制品等物品上的假眼不归入本品目(一般归入品目39.2670.18),可确定为作玩偶或玩具动物零件用的假眼应归入品目95.03,玻璃制的则应归入品目70.18

    (二)假牙及其固定件,例如:

    1实心假牙,通常用瓷料或塑料(特别是丙烯酸聚合物)制成,有带有一些孔眼以备灌注固定材料的“无钉”假牙(一般为磨牙),也有带两根固定用金属针或牙板金属脊拉槽的假牙(一般是切牙或尖牙)。

    2.空心假牙,也是用瓷料或塑料制成,并具有牙齿(切牙、尖牙或磨牙)的外形。按其固定方式称为“桩牙”(装在小金属针或柱桩上,以镶嵌于预先处理好的牙根上)或“牙冠”(用人造树脂粘固于修磨成一定形状的残牙上)。

    3托牙(全口或部分),由一块装有假牙的硫化橡胶、塑料或金属板制成。

    4其他物品,例如,用于保护真牙的预制金属牙冠(金、不锈钢等制)、用于托牙加重和增强稳定性的锡铸条(“重质连接杆”、用于增强硫化橡胶牙托的不锈钢杆,以及各种明显可确定为牙科用配件的物品(例如,用于制作金属牙冠或托牙的插件、圈环、柱桩、钩子、孔眼等)。

    必须注意,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归入品目30.06;通称为“牙科用蜡”或“牙科造形膏”的制品,成套、零售包装或制成片状、马蹄形、条状及类似形状的以及以熟石膏(锻石膏或硫酸钙)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制品应归入品目34.07

    (三)人造的其他人体部分,例如,臂、前臂、手、腿、脚、鼻、人造关节(例如,髋关节及膝关节),以及代替血管的合成纤维织物制管子及心脏瓣膜。

    本品目不包括装在无菌容器中供移植用的骨或皮肤(品目30.01)及骨骼粘固剂(品目30.06)。

    四、助听器

    一般是由带一个或几个传声器的电路(有或没有增音器)、耳机以及电池组成的电气器具。耳机可戴在耳内、耳后或以手持方式置于耳旁。

    本组所包括的物品仅限于帮助克服失聪用的器具,因此不包括在会议室或话务员用于改善可听度的器具,例如,耳机、扩音器及类似品。

    五、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携带或植入人体内的其他器具

    本组包括:

    (一)助语器,供因受伤或手术而丧失声带发音功能的人使用。它主要为一种电子脉冲发生器,受到颈部压迫时,能在喉腔发生振动,使用人可将振动调为语音。

    (二)起博器,用于刺激有缺陷的心肌,其大小及重量与怀表相当,通过手术植入患者胸部皮下。它们装有电池,通过电极与心脏相连,以所产生的规律的电脉冲来维持心博。另外还有其他类型的起博器,用以刺激各种器官(例如,肺、直肠或膀胱)。

    (三)导盲器,主要由以电池为能源的超声波发射和接收装置构成,利用发射的超声波在遇到障碍物后反射回来所需时间产生的回波频率变化,使盲人通过适当的装置(例如,内置耳机)感知到障碍物并判断出其大致的距离。

    (四)植入体内,用于辅助或代替人体某个器官的化学功能(例如,分泌胰岛素)的器具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装置或器具的零件及附件仍应归入本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