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3  第九十章所列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用的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零件、附件

 

    本品目包括本章所列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用的各种零件及附件,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本章注释一所列的,例如:

    1.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光学元件(第七十章)。

    2.机器、设备、仪器或装置的某些零部件,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如橡胶垫片、垫圈及类似品(品目40.16);以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如气量计上的皮制膜片(品目42.05);或者以纺织材料制的(品目59.11)。

    3.第十五类注释二所列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类似的塑料货品(第三十九章)。

    (二)本章注释二(一)所列的,本身已构成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章或第九十一章中任一品目(品目84.8785.4890.33除外)所列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的物品,单独报验的这类物品必须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中,例如:

    1.真空泵(品目84.14)、龙头或阀门(品目84.81)及齿轮(品目84.83)。

    2.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永磁铁及电磁铁(品目85.05)、原电池(品目85.06)、音频扩大器(品目85.18)、电容器(品目85.32)、电阻器(品目85.33)、继电器(品目85.36)、电子管(品目85.40)、光电池(品目85.41)、高频或中频放大器(品目85.43)。

    3.品目90.0190.02的光学元件。

    4.照相机(品目90.06)、温度计及湿度计(品目90.25)。

    5.钟表机构(品目91.0891.09)。

    (三)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的或者本章同一品目中的数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的零件及附件;按照本章注释二(二)的规定,它们应与有关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归入同一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