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6  活动房屋+):

       10     木制的

       20      钢结构模块建筑单元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活动房屋,也称为“工业化房屋”。

    这些房屋可适于各种用途。例如,住房、工地住所、办公室、学校、商店、货棚、车库及温室。它们通常以下列形式报验:

    ──完整的房屋,已完全装配好可即供使用;

    ──完整的房屋,但未装配;

    ──不完整的房屋,不论其是否装配,但已具备了活动房屋的基本特征。

    未装配的房屋,其关键部分可以部分装配好(例如,墙壁、房屋构架)或切成一定尺寸(特别是大梁及小梁),有时也可以未切成一定长度,以便在工地上再作裁切(槛、间隔等)。

本品目的房屋可以配有其他设备,但只有作为正常应固定装在房屋里的设备才能与房屋一同归类。这些设备包括电气配件(电线、插座、开关、断路器、门铃等)、暖气及空调设备(锅炉、暖气散热器、空调机等)、卫生设备(浴缸、淋浴器、热水器等)、厨房设备(洗涤槽、抽油烟罩、炉灶等)及固定装于或准备装于房屋内的家具(橱柜等)。

活动房屋包括钢结构模块建筑单元,也称为模块。它们通常具有多式联运标准集装箱的形状和尺寸,但是内部已基本或者全部预装了适用于该建筑模块的内墙、地板、天花板、门、窗以及电气和管道设施。它们还能装配其他固定装置和配套设施,例如楼梯、嵌入式家具、厨房设备、卫生设备、外部覆层和屋顶。它们是自支撑的结构,设计用于与其他模块水平或垂直组装成为永久性建筑,例如医院、旅馆、住宅、公共设施或学校。它们可以带有连接模块的组件。

但是,模块建筑单元不包括装有固定底盘的单元(拖车式活动房屋)(第八十七章)。

    组装或装修活动房屋用的材料(例如,钉、胶水、石膏、灰浆、电线及电缆、管道、油漆、壁纸、地毯),只要与活动房屋一同报验并数量合理,可与活动房屋一并归类。

单独报验的活动房屋零件及设备,不论其是否明显用于活动房屋,均不能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各自相应的品目。

 

子目注释:

子目9406.10

本子目归类中所称“木制的”,是指带有木制结构的活动房屋,其外墙、地板(如配有地板的话)及其他典型构件主要是木制的。

子目9406.20

本子目不包括以平板包装或以非自支撑结构的装配单元形式报验的活动房屋(子目9406.90)和完全独立的建筑,例如非设计用于与其他模块建筑单元组装在一起使用的集装箱造街边售货亭或工地办公室(子目940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