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检融合之后,检务内容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10 次浏览 • 2019-05-07 10:31 • 来自相关话题

稀土金属镧的衍生品,乙酰丙酮镧,镧含量占比30%,是否需要出口配额证

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544 次浏览 • 2019-04-11 12:34 • 来自相关话题

增值税下调后,出口退税的变化通知

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32 次浏览 • 2019-03-22 14:31 • 来自相关话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查看全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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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吉通报关行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2 个回复 • 1390 次浏览 • 2019-03-06 13:58 • 来自相关话题

HS编码可以针对部分产品吗?

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550 次浏览 • 2019-01-30 10:53 • 来自相关话题

钢材出口增值税怎么计算

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3 个回复 • 1267 次浏览 • 2018-12-05 10:02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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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943 次浏览 • 2018-11-16 10:58 • 来自相关话题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8号 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

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28 次浏览 • 2018-09-29 10:27 • 来自相关话题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18年9月28日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终止实施。

    2018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8年7月27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48号、2009年69号和2015年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48号、2009年69号和2015年36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进行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9月29日起开始,于2019年9月28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924 65198760   

    传真:86-10-65198172  

    附件:

    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版正文

    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版附件

   聚氯乙烯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9月28日

                                                                      查看全部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18年9月28日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终止实施。

    2018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8年7月27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48号、2009年69号和2015年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48号、2009年69号和2015年36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进行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9月29日起开始,于2019年9月28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924 65198760   

    传真:86-10-6519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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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氯乙烯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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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28日

                                                                     

美日欧就贸易问题发表三方联合声明

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10 次浏览 • 2018-09-28 09:06 • 来自相关话题

1




更新两个有关全球(中美)贸易的消息。




一是,美国总统特朗普在73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表演讲。演讲当中提及了贸易问题,并重申了对中国的立场。




二是,继本周一中国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之后,美国那边也没闲着。当地时间9月25日,美国、日本、欧盟负责贸易的代表在纽约开会,并随后发布了三方有关贸易问题的联合声明,稍后我会给出概要。




2




美国总统特朗普在联大演讲中有关贸易问题的部分:




我们相信,贸易必须公平和互利。美国将不会再被利用。




几十年来,美国开放经济——是地球上规模遥遥领先的最大经济——并且所附条件甚少。我们允许外国产品从世界各地自由通过我们的边界。




然而,其他国家没有相应地给予我们公平和互利的对它们市场的准入。结果是,我们的贸易赤字膨胀到将近每年8,000亿美元。




因此,我们正在系统地对失败和糟糕的贸易协议展开重新谈判。




上个月,我们宣布了开拓性的美国-墨西哥贸易协议。就在昨天,我站在文总统身旁,宣布圆满达成崭新的美国-韩国贸易协议。这仅仅是开始。




在这个大厅在座的许多国家都会同意,世界贸易体系亟需改变。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的一些国家违背了这个组织所基于的每一条原则。虽然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照章行事,但是这些国家利用国营工业计划和国有企业操纵这个体系以使之对其有利。它们不遗余力地倾销产品,强迫技术转让,盗窃知识产权。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丧失了300万份制造业工作,将近四分之一的炼钢业工作,以及6万座工厂。过去20年里,我们的贸易逆差高涨到13万亿美元。




但这样的日子过去了。我们不会再容忍这种践踏。我们不能让我们的工人受害,我们的公司受骗,我们的财富被窃取和转移。美国绝不会为保护它的公民而表示歉意。




美国刚刚宣布了对另外2,000亿美元中国制造产品的关税,迄今总额达2,500亿美元。我对我的朋友非常尊重和爱戴,但是我表明,我们的贸易不平衡是不可接受的。中国的市场扭曲和他们的生意方式不能被容忍。




3




以下是美日欧三方有关贸易问题的声明概要(小明整理,Google翻译)。声明原文可以到美国贸易办公室官网(USTR)查询获取。




美国,日本和欧盟贸易部长三方会议联合声明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Hiroshige Seko先生,美国贸易代表Robert E. Lighthizer大使和欧洲贸易专员Cecilia Malmström女士于2018年9月25日在纽约会晤。




关于第三国非市场化导向的政策和做法的关切和声明




部长们重申关注并确认其共同目标,即解决导致严重产能过剩的第三国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做法,并由此为其工人和企业创造不公平的竞争条件,阻碍创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并破坏国际贸易的适当运作,包括现有规则无效的情况。




部长们回顾说,以市场为导向的条件是公平,互利的全球贸易体系的基础。




关于工业补贴和国有企业的声明




部长们强调了确保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因为第三方国家将国有企业发展成为国家经济最重要的力量并在全球市场中导致扭曲,对美欧日的农民,企业和工人造成了负面影响。




部长们在加强对有关工业补贴和国企方面的规则的基础上,达成了对一问题深入理解的共识,包括如何制定有效规则来解决补贴和国企造成的市场扭曲。这些扭曲和补贴措施包括:




国有银行贷款给信用不足的公司,包括基于隐性政府担保的信贷;基于非商业条款进行的政府或政府控制的股权投资;非商业性质的债转股;双重定价;以及导致或维持产能过剩的补贴等。




关于对第三国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实践的关注的声明




部长们回顾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向国内公司转让技术,包括通过使用合资要求,外资股权比例限制,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或其他方式。部长们认为这种做法性质恶劣。




部长们再次谴责政府采取行动支持未经授权侵入和盗窃外国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以获取其敏感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机密,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利益。




部长们重申致力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有害的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并为此深化关于执法和规则制定的讨论,以此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工具。




关于WTO改革讨论的声明




部长们对世贸组织改革的必要性持共同看法。




部长们呼吁以发展中国家自居的WTO重要成员国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全面履行承诺。




关于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声明




部长们对数字保护主义泛滥的担忧日益增加,并同意合作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并通过促进数据安全来改善商业环境。




关于其他问题合作的声明




部长们确认了相互协调以减轻贸易和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包括共享三个合作伙伴之间有关外国投资审查机制的信息。




4




如何解读?




1)特朗普对中美(乃至全球)贸易格局的立场,始终没有变过。




特朗普政府目前在全球贸易格局中,采取的是“美国优先”(逆全球化)原则。




2)中美贸易冲突的核心,已经逐渐清晰。




缩减贸易赤字,只是特朗普政府第一步浅层次的诉求。进一步更深层的诉求,是中国必须提供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包括更“平等”的关税税率、市场准入,以及消除国企和补贴对贸易双方造成的市场扭曲。而这一点,是中国颇具特色的体质,很难达成一致。这才是中美贸易冲突的核心所在。




3)美日欧在全球贸易格局的谈判中,逐渐形成共识。




基于更相似的市场和治理环境,美欧日在贸易问题上逐渐达成一致。这种一致不仅体现在成员国内部,也体现在成员国一致对“第三方国家”的态度上。




4)美日欧的联合声明,虽然均以“第三方国家”来指代,但不免有含沙射影针对中国之嫌。




结合美国对中国贸易问题的一以贯之的立场,未来中国可能会持续面临来自外部世界的挑战。长远来看,我们经济增长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容乐观。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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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两个有关全球(中美)贸易的消息。




一是,美国总统特朗普在73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表演讲。演讲当中提及了贸易问题,并重申了对中国的立场。




二是,继本周一中国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之后,美国那边也没闲着。当地时间9月25日,美国、日本、欧盟负责贸易的代表在纽约开会,并随后发布了三方有关贸易问题的联合声明,稍后我会给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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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特朗普在联大演讲中有关贸易问题的部分:




我们相信,贸易必须公平和互利。美国将不会再被利用。




几十年来,美国开放经济——是地球上规模遥遥领先的最大经济——并且所附条件甚少。我们允许外国产品从世界各地自由通过我们的边界。




然而,其他国家没有相应地给予我们公平和互利的对它们市场的准入。结果是,我们的贸易赤字膨胀到将近每年8,000亿美元。




因此,我们正在系统地对失败和糟糕的贸易协议展开重新谈判。




上个月,我们宣布了开拓性的美国-墨西哥贸易协议。就在昨天,我站在文总统身旁,宣布圆满达成崭新的美国-韩国贸易协议。这仅仅是开始。




在这个大厅在座的许多国家都会同意,世界贸易体系亟需改变。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的一些国家违背了这个组织所基于的每一条原则。虽然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照章行事,但是这些国家利用国营工业计划和国有企业操纵这个体系以使之对其有利。它们不遗余力地倾销产品,强迫技术转让,盗窃知识产权。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丧失了300万份制造业工作,将近四分之一的炼钢业工作,以及6万座工厂。过去20年里,我们的贸易逆差高涨到13万亿美元。




但这样的日子过去了。我们不会再容忍这种践踏。我们不能让我们的工人受害,我们的公司受骗,我们的财富被窃取和转移。美国绝不会为保护它的公民而表示歉意。




美国刚刚宣布了对另外2,000亿美元中国制造产品的关税,迄今总额达2,500亿美元。我对我的朋友非常尊重和爱戴,但是我表明,我们的贸易不平衡是不可接受的。中国的市场扭曲和他们的生意方式不能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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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美日欧三方有关贸易问题的声明概要(小明整理,Google翻译)。声明原文可以到美国贸易办公室官网(USTR)查询获取。




美国,日本和欧盟贸易部长三方会议联合声明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Hiroshige Seko先生,美国贸易代表Robert E. Lighthizer大使和欧洲贸易专员Cecilia Malmström女士于2018年9月25日在纽约会晤。




关于第三国非市场化导向的政策和做法的关切和声明




部长们重申关注并确认其共同目标,即解决导致严重产能过剩的第三国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做法,并由此为其工人和企业创造不公平的竞争条件,阻碍创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并破坏国际贸易的适当运作,包括现有规则无效的情况。




部长们回顾说,以市场为导向的条件是公平,互利的全球贸易体系的基础。




关于工业补贴和国有企业的声明




部长们强调了确保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因为第三方国家将国有企业发展成为国家经济最重要的力量并在全球市场中导致扭曲,对美欧日的农民,企业和工人造成了负面影响。




部长们在加强对有关工业补贴和国企方面的规则的基础上,达成了对一问题深入理解的共识,包括如何制定有效规则来解决补贴和国企造成的市场扭曲。这些扭曲和补贴措施包括:




国有银行贷款给信用不足的公司,包括基于隐性政府担保的信贷;基于非商业条款进行的政府或政府控制的股权投资;非商业性质的债转股;双重定价;以及导致或维持产能过剩的补贴等。




关于对第三国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实践的关注的声明




部长们回顾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向国内公司转让技术,包括通过使用合资要求,外资股权比例限制,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或其他方式。部长们认为这种做法性质恶劣。




部长们再次谴责政府采取行动支持未经授权侵入和盗窃外国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以获取其敏感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机密,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利益。




部长们重申致力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有害的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并为此深化关于执法和规则制定的讨论,以此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工具。




关于WTO改革讨论的声明




部长们对世贸组织改革的必要性持共同看法。




部长们呼吁以发展中国家自居的WTO重要成员国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全面履行承诺。




关于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声明




部长们对数字保护主义泛滥的担忧日益增加,并同意合作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并通过促进数据安全来改善商业环境。




关于其他问题合作的声明




部长们确认了相互协调以减轻贸易和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包括共享三个合作伙伴之间有关外国投资审查机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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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




1)特朗普对中美(乃至全球)贸易格局的立场,始终没有变过。




特朗普政府目前在全球贸易格局中,采取的是“美国优先”(逆全球化)原则。




2)中美贸易冲突的核心,已经逐渐清晰。




缩减贸易赤字,只是特朗普政府第一步浅层次的诉求。进一步更深层的诉求,是中国必须提供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包括更“平等”的关税税率、市场准入,以及消除国企和补贴对贸易双方造成的市场扭曲。而这一点,是中国颇具特色的体质,很难达成一致。这才是中美贸易冲突的核心所在。




3)美日欧在全球贸易格局的谈判中,逐渐形成共识。




基于更相似的市场和治理环境,美欧日在贸易问题上逐渐达成一致。这种一致不仅体现在成员国内部,也体现在成员国一致对“第三方国家”的态度上。




4)美日欧的联合声明,虽然均以“第三方国家”来指代,但不免有含沙射影针对中国之嫌。




结合美国对中国贸易问题的一以贯之的立场,未来中国可能会持续面临来自外部世界的挑战。长远来看,我们经济增长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容乐观。

2018年7月摩洛哥贸易简讯

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32 次浏览 • 2018-09-27 16:29 • 来自相关话题

据摩洛哥统计局统计,2018年1-7月,摩洛哥货物进出口额为468.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18.5%。其中,出口169.8亿美元,增长18.6%;进口298.9亿美元,增长18.4%。贸易逆差129.1亿美元,增长18.2%。

7月当月,摩洛哥货物进出口59.1亿美元,增长10.4%。其中,出口19.2亿美元,增长3.7%;进口39.8亿美元,增长13.9%。贸易逆差20.6亿美元,增长25.4%。

1-7月,摩洛哥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31.4亿美元,增长30.0%。其中,摩洛哥对中国出口1.6亿美元,增长0.8%,占其出口总额的1.0%,下降0.2个百分点;摩洛哥自中国进口29.7亿美元,增长32.1%,占其进口总额的9.9%,提升1.0个百分点。摩洛哥与中国的贸易逆差28.1亿美元,增长34.6%。

截至到7月,中国是摩洛哥第14大出口目的国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 查看全部
据摩洛哥统计局统计,2018年1-7月,摩洛哥货物进出口额为468.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18.5%。其中,出口169.8亿美元,增长18.6%;进口298.9亿美元,增长18.4%。贸易逆差129.1亿美元,增长18.2%。

7月当月,摩洛哥货物进出口59.1亿美元,增长10.4%。其中,出口19.2亿美元,增长3.7%;进口39.8亿美元,增长13.9%。贸易逆差20.6亿美元,增长25.4%。

1-7月,摩洛哥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31.4亿美元,增长30.0%。其中,摩洛哥对中国出口1.6亿美元,增长0.8%,占其出口总额的1.0%,下降0.2个百分点;摩洛哥自中国进口29.7亿美元,增长32.1%,占其进口总额的9.9%,提升1.0个百分点。摩洛哥与中国的贸易逆差28.1亿美元,增长34.6%。

截至到7月,中国是摩洛哥第14大出口目的国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