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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镜食品包装检疫的核心指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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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匿名用户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93 次浏览 • 2019-05-07 10:32 • 来自相关话题

关检融合之后,检务内容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海关政策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32 次浏览 • 2019-05-07 10:31 • 来自相关话题

增值税下调后,出口退税的变化通知

海关政策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40 次浏览 • 2019-03-22 14:31 • 来自相关话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查看全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纸制委托已成历史

海关政策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94 次浏览 • 2018-09-14 09:19 • 来自相关话题

品目3917项下的近期海关处罚案例分析

海关政策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919 次浏览 • 2018-08-21 10:13 • 来自相关话题

2017年9月22号一起涉及到商品归类申报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我们一起来做解读,以便大家对于《税则》更加了解,避免同样的错误再犯。

案件情况:

当事人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水带,申报商品编号为5909000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水带内外层都有涂塑,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建筑抽水等,应归入税则号列39173900,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上述信息,来自于海关官网-信息公开。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此次案件中的情况

进口商品名称为:水带,企业申报税号59090000,按照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归类,然而实际查验下来发现应该是39173900。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同呢?

因为行业中消防水带、涂塑水带平时都称为水带,其中涂塑水带又称为水龙带、水带,产品大多为蓝色,水带内外层都有涂塑,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建筑抽水等;消防水带又称为帆布带,产品大多为白色,水带仅内层有涂塑,主要用于消防输水。

涂塑水带:






消防水带:






而这里涉及到的两个税号,59090000,39173900分别为纺织材质软管和塑料软管,这两根水带材质其实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会归入不同的税号呢?

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税号的区别:

5909: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

本品目包括水龙软管,例如,消防水龙管及类似用于输送液体的纺织材料软管。本品通常是由棉花、亚麻、大麻或化学纤维织成或缝成管状的厚重紧密织物,不论是否用油、焦油或化学制剂涂布或浸渍的。

纺织材料制的软管,即使内部用橡胶或塑料涂布、以金属作护套(例如,用一螺旋形金属丝作护套)或装上非纺织物的附件(例如,两管相接的紧固件、喷嘴等),仍归入本品目。

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

管子及其附件可以硬质,也可以软质,可以用其他材料增强,也可以与其他材料合制。

以及第第十一类注释一排除了“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而本案中的该企业申报水带,就是由塑料全包覆的,虽然内部是由纺织材质制成的,但是被章注所排除,应属于3917的塑料软管。另外的那根消防水带,则是内部单面涂塑,未超过5909的范围,仍旧归入5909项下。

由此可见,虽然两根水带材质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涂塑的程度不同,导致税号的不同,因此在进行归类的时候应注意。 查看全部
2017年9月22号一起涉及到商品归类申报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我们一起来做解读,以便大家对于《税则》更加了解,避免同样的错误再犯。

案件情况:

当事人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水带,申报商品编号为5909000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水带内外层都有涂塑,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建筑抽水等,应归入税则号列39173900,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上述信息,来自于海关官网-信息公开。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此次案件中的情况

进口商品名称为:水带,企业申报税号59090000,按照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归类,然而实际查验下来发现应该是39173900。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同呢?

因为行业中消防水带、涂塑水带平时都称为水带,其中涂塑水带又称为水龙带、水带,产品大多为蓝色,水带内外层都有涂塑,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建筑抽水等;消防水带又称为帆布带,产品大多为白色,水带仅内层有涂塑,主要用于消防输水。

涂塑水带:

1.jpg


消防水带:

2.jpg


而这里涉及到的两个税号,59090000,39173900分别为纺织材质软管和塑料软管,这两根水带材质其实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会归入不同的税号呢?

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税号的区别:

5909: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

本品目包括水龙软管,例如,消防水龙管及类似用于输送液体的纺织材料软管。本品通常是由棉花、亚麻、大麻或化学纤维织成或缝成管状的厚重紧密织物,不论是否用油、焦油或化学制剂涂布或浸渍的。

纺织材料制的软管,即使内部用橡胶或塑料涂布、以金属作护套(例如,用一螺旋形金属丝作护套)或装上非纺织物的附件(例如,两管相接的紧固件、喷嘴等),仍归入本品目。

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

管子及其附件可以硬质,也可以软质,可以用其他材料增强,也可以与其他材料合制。

以及第第十一类注释一排除了“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而本案中的该企业申报水带,就是由塑料全包覆的,虽然内部是由纺织材质制成的,但是被章注所排除,应属于3917的塑料软管。另外的那根消防水带,则是内部单面涂塑,未超过5909的范围,仍旧归入5909项下。

由此可见,虽然两根水带材质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涂塑的程度不同,导致税号的不同,因此在进行归类的时候应注意。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常见问题

海关政策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854 次浏览 • 2018-07-27 09:54 • 来自相关话题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常见问题 

2018年6月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并于2018年8月1日实施。距离新规还有最后几天,为此,国家单一窗口平台,也总结了常见的问题,大家赶紧来看看!  

一、8月1日起,货物涉及报检的,在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还能否上传随附单据?

答:可以。经和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的承建方确认,相关系统可以使用。




二、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境内发货人在属地办理报检,在口岸委托报关的。8月1日后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页面如何录单?

答:境内发货人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申请出口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号后,口岸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在随附单证项内选择电子底账,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三、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发给eCIQ的数据是否也包含非法检的货物?

答:出口货物非法检的,后台不分发到eCIQ;进口货物非法检的,是否分发到eCIQ,海关业务部门还在讨论,请货物申报企业暂按同时具备报关报检资质准备。




四、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中的检验检疫编码为必填项,但不是所有非法检商品都有检验检疫编码,请问系统如何补填?

答:填入原海关8-10位HS编码敲击回车键,系统会自动跳出检验检疫编码列表供企业选择,申报企业根据货物实际状况选择即可。原来未分类的,系统自动补填代码999。




五、办理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申报企业和报关申报企业,是否必须是同一家企业?

答:可以是不同企业。申请企业在单一窗口完成出口申报前监管(无需插卡)申报生成电子底账数据,报关企业再引用该数据报关。




六、出口货物电子底账数据,是在企业申报货物出口前监管服务时形成,还是在出口货物检验监管完成综合评定合格后才形成?

答:出口检验监管完成综合评定合格后形成。




七、8月1日前进出口货物已完成报检但尚未报关的。8月1日后报关能否使用?

答:出口货物可通过关联报检号实现数据的引用。进口货物必须重新申报。




八、8月1日起,原自理报检企业还能继续使用九城、榕基等申报端办理货物的报检么?

答:申报端运营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年第67号公告,改造原有申报端生成符合海关要求的报文格式即可。本人有跟榕基和九城确认,8月1日后他们的系统也可以办理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等相关业务。




九、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中没报检单位这一项,请问涉及报检的系统如何处理?

答:自4月20日起报关、报检企业资质备案合并,统一申报单填社会信用代码就行,系统会根据企业备案信息自动返填关联的报关、报检企业备案号。




十、8月1日起,出口货物先做报检产生电子底帐数据号在报关时校验,这时的操作路径会发生变化吗?

答:数据会反填,但不比对、不核销。统一报关单格式以后不存在AB单了,统一报关、报检,统一放行,系统申报以后,统一拆分报关和报检报文后走各自系统。




十一、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货物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如何录入?

答:海关总署网站的通关参数栏目中可以查到。




十二、出口货物先报检后报关时,是在报关时把涉及检验检疫的项目再次填报,还是出口申报时检验检疫之前报检的数据会反填到报关单,如果不能反填报关申报企业是不是报检项目要报两次?

答:会反填。




十三、出现报关单删除的情况,企业是不是要分别向海关H2010和检验检疫eCIQ老师处分别申请?如果只是H2010删除,企业重新申报,涉及的提单号在eCIQ是否不会通过,因为没有删eCIQ数据,按照个人理解,提单在eCIQ应该是不核销不检验的,但是这种情况对于需要核销比对的项目就比较棘手了。此外,如果是涉及法检项目的需要删单重报,同一个提单会产生两个检验检疫号,不知道会有什么影响?

答:对于关务检务系统不同步删单问题,H2010申报时核销舱单,删单时H2010反核销舱单,不能重复报关;而eCIQ没有重复申报的控制。




十四、集装箱箱货关系、货重录入指南中说明是必填项目,但培训老师说是选填(如果知道物流信息的就填,如果没有得到物流信息就不填),请问这两个到底是必填还是选填?

答:箱货关系是必填项,重量选填。




十五、录入指南中B/L号码列明填写的是提货单号码或出库单号码,但其备注又说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运单号一致。而表头的提运单号填写的是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号码,其备注里面又说这项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货单号码一致?

答:“提运单号”为合并项,B/L号不是合并项,为更名项,是原检务指标。提运单号本来就是要求填的海运提单号,“提运单号”号栏填的是D/O号,“B/L号”填的是B/L号提运单号改为b/l也就是bill of landing,原报关提运单和报检提货单实际意义相同,均为到港时的提单号,故合并为一项。原报检提运单号为装运时的一程提单号,因为名字重复,所以更名为b/l号,原关务提运单号一直填的是B/L号。简单说,现在的要求是:“提运单号”栏填报要求没变化(填D/O号,有称小提单的),另一个就是B/L号(填报要求同项目名称,有称大提单的),海关和检务填的经常是小提单号,大提单没有转运的,习惯说的大提单是b/l,小提单是d/o。




十六、出口货物申请申报前监管服务,企业申报的数据会反填进入报关单申报。“反填”的内容是关检共有的项目么?

答:反填的是出口申报前监管所报的数据项,具体是共有还是独有的目前还不清楚,据说模块还在开发中。




十七、水运中转的报关单,如涉及法检货物,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号码是口岸还是申报地口岸处置,系统能否区分?

答:联运中转进口的报关单,如果涉及法检商品,企业申报以后,检验检疫是最终卸货地处置。




十八、单一窗口中法人管理、授权操作员IC卡权限在哪里操作?

答:管理员账户管理,登录系统后,双击管理员用户名进入管理界面,选择左边我的操作员项目。




十九、现在加贸部分很多功能单一窗口无法实现(比如备案清单界面无法申报批量中转),8月1日是全部申报切换至单一窗口,QP系统停用吗,如有相关业务申报该如何办理?

答:只是一次申报不再提供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申报功能,历史查询数据、数据修撤功能照样可使用。加贸手册备案等子系统正常提供服务。




二十、报关单修撤业务单一窗口是否可以使用?

答:可以,单一窗口也同步提供报关单历史数据查询功能和修撤功能,新报关数据操作需要使用新系统接口。




二十一、目前加工贸易报关单很多都是通过QP批量导入申报的,8月1号后是否就不能了?

答:加工贸易企业是批量导入暂存,8月1号后依然可以导入暂存,并在单一窗口查询申报。




二十二、8月1日后,H2010系统的集中申报清单能继续使用QP客户端申报?

答:QP里集中申报系统正常使用,归并生成的报关单,在单一窗口中查询补全信息后申报。




二十三、目前单一窗口不支持水运中转的申报,企业都在QP里申报。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就不能申报该类型业务?

答:单一窗口出口报关单是支持水运中转的,在业务类型中有“水运中转”选项。




二十四、目前单一窗口不支持二次转关货物申报(如中欧班列的进口货物)。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就不能申报该类型业务?

答:二次转关在单一窗口没有实现。 该类型业务在QP里还能继续提供服务。




二十五、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不能打印报检单?

答:8月1号后没有报检单。




二十六、8月1日后,还有报检号吗?

答:8月1日后,只有一个报关单编号,没有报检号。企业需要具备报关、报检资质才能申报新报关单。(入境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双资质才能进行一次申报。出境申报企业暂不需要双资质,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申报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委托其他企业报关。)




二十七、8月1日起,是否必须取得报检资质,否则无法报关?

答:入境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双资质一次申报;出境申报企业暂不需要双资质,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申报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通过其他企业报关;报关单里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加工单位,不是境内收发货人和申报单位的企业也无需双资质。因此,企业可根据以上说明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但仅有报关或报检资质的申报企业8月1日后,有不能完成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风险。因此建议申报企业同时具有报关和报检资质。




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通过单一窗口“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已有报关资质申请报检资质的企业只需在“单一窗口补录报检相关信息并提交,不需到现场审核资料,请关注“单一窗口”反馈审核结果,自行打印《报检企业备案表》。已有报检资质的企业仍需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单一窗口”,在管理员信息管理界面中的“我的资质”,补录报检企业备案号。




二十八、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的数据项分流进eCIQ,企业看到E开头的报检号,eCIQ集中审单后生成正式报检号,E开头的报检号没有了。请问这跟生成的正式报关单号是同一个号码么?

答:以报关单编号为准。




二十九、标记唛码及备注,在填制规范里面是写在一起的,但在单一窗口录入时是分两栏填写的。指南中说明分别最多支持400和70位字符录入,请问两者总字符数是不是共用的?

答:备注和标记唛头单独计算录入字符长度。




三十、现有企业报检使用的无纸化系统上传随附单据,在8月1日后单一窗口可以接收到相关随附单据么?

答:单一窗口开发了导入客户端,原有平台按相关规范改造后,能生成符合导入客户端要求的报文就可以将数据导入单一窗口。




三十一、8月1日起,出口货物申报是否暂时不需一次申报?

答:是的。以前的出口报检改名为出口申报前监管,先单独申请一次出口申报前监管(原出口报检),通过后将相关数据在报关申报时返填到出口报关界面中,再补齐其他报关信息后申报。




三十二、企业出口申报的是不需报检的非法检货物,以前是直接报关,而不需要报检的,就没有办理过报检资质,那么现在企业是否需要补录企业报检资质?

答:企业如只有非法检出口货物,后台不会转eCIQ,这种企业可以不用补录报检。




三十三、录入指南里为何有“自报自缴”和“自主报税”两项,有何区别?

答:自主报税上海关区可能还会用到,“自报自缴”和“自主报税”两项实际业务已不大使用,计划将删除相关字段。




三十四、监管方式删除了加工贸易的特殊情况填报4项要求?

答:海关总署内部在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征求意见时,加贸司提出修改意见。详见海关总署2018年23号公告及2015年12号公告说明。




三十五、企业上传的单证目前是不只有H2010里可以看到,对于因检验检疫需要上传的单证海关是否需要审核,检验检疫所需的单据是统一通过单一窗口上传还是需要另外从检验检疫的无纸化平台上传?从单一窗口上传的资料在eCIQ里能否直接调阅?

答:进出口货物申报时所需的随附单据应都是从单一窗口上传,后台会将单据自动分发到H2010、eCIQ,详见海关总署94号公告。




三十六、标记唛头项要求录入除图片外的文字数字,如标签内容过多是否可以缩写成详见包装?如标签为除英语外的其它语种的,单一窗口、H2010、eCIQ系统是否支持录入并打印文字?

答:记唛头填写“详见包装”不合适,如这样可以的话,“品牌”等栏目也可以报“详见包装”。




三十七、标记唛头项内容过多录入不全的,该如何处理?部分标签包括的内容远超255字符的限制,是否可增加一条,依据国外官方机构要求填制呢?

答:255个字符限制会导致内容有录不完的情况。以前也规格型号栏也有类似情况,建议挑选主要商品涉及的信息录入。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唛头部分字符一般能满足需要,如不够的话,按照以往操作,是可以增加附页的。




三十八、进口出口都增加了单独报检的模块,是否意味着8月1日后仍然允许企业分开报检报关?

答:这是现在线上的,那只是对线上版本测试复现用户问题用的。大家目前可以使用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测试,8月1号之后的以最终发布版为准。




三十九、现在有些只报检的公司,在8月1日后,是否必须申请报关资质并办理IC卡/USBKey?

答:如果在报关单中只是作为境内收发货人存在,可以仅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不办理IC卡/USBKey。




四十、请问货物8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报检,但是没有完成报关,8月1日企业该怎么申报报关数据,原报检数据能否继续使用?

答:8月1日之前产生的报检数据怎么应用请咨询现场业务部门。8月1日报关的就是关检融合统一申报,不管之前有没有报过检,原有的旧报关单都不能再使用。建议企业报检、报关尽量避免出现上述跨期情况。




四十一、报关单类型里“L-有纸带清单报关 D-无纸带清单报关”,中的清单是2018年第23号公告里的保税核注清单,还是61号公告里的备案清单?

答:有纸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有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无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后改为“M-通关无纸化”);无纸报关指有纸报关后,10天后交随附单据的企业报关单;通关无纸化指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清单指的是集中申报清单。




四十二、检验检疫独有项目能否在打印核对单时单独打印出来核实?非法检的带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独有项目是否需要填报?如果不填如何体现木质包装?

答:包装种类填报货物的所有包装,包括检验检疫原来的“主包装”和“辅助包装”。




四十三、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是否可以根据包装是否带木质自动分发到eCIQ而不需填报检验检疫独有项目?

答:一次申报,数据分发到H2010和eCIQ。如无辅助包装的情况需申报“无”。




四十四、出境备案清单是集中报关那种么?

答:不是,是海关特殊监管区申报用的。




四十五、生产销售单位如没有进出口权,能获得海关代码么?没有的话,海关代码这项如何填?

答:只需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代码为非必填项。




四十六、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无法完成海关备案,没做海关备案的企业能否显示在表头上?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可以不用办理海关备案,按照目前H2010的填写规范,生产销售单位只填公司中文名称,代码填写为NO,建议以填制规范为准。




四十七、企业现在都用单一窗报关报检,还需要做备案和注册登记吗?

答:关于注册和资质变更,参见海关总署2018年28号公告说明。




四十八、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测试页面有报检无纸化项,8月1日后是删除还是改成其它名字?

答:8月1日起,进口都统一使用报关单的随附单据功能上传相关文件。




四十九、集中申报清单是否是跨境贸易的集中申报?

答:169号令的集报清单。




五十、在8月1日前完成检验检疫和通关申报,是否需要8月1日前完成所有货物的通关放行?

答:已受理的不受影响。8月1日前已经完成检验检疫流程的报检单,如8月1日以后才报关的话,可以在关联报检单那里录入报检号。




五十一、目前综合保税区用以管理保税帐册的金关二期无法与单一窗口对碰,会自动跳转会QP。8月1日后这个问题能否解决?

答:8月1日后,金二特殊区域系统可以与单一窗口对接。




五十二、如果企业只保留报检资质,能做包装生产企业的包装性能测定么?

答:可以,有保留相关申报功能。




五十三、只报其它项目报检的,是否需要双重资质吗?

答:要的,不用卡。




五十四、企业申报后要进行单据数据更改,需要向海关、检验检疫哪方的关员受理更改?

答:还没有新的修撤单流程,按现有修撤单的流程提交。




五十五、根据89号公告,出口允许提前报检,在系统中要怎么操作?是在新的出口报关申报中操作还是在原来的出境报检中处理?

答:出口上面两个都要报。会保留出境报检申报界面,企业先报检验检疫形成电子底账。在新的报关单录入界面反填底账数据信息后报关。




五十六、很多报检企业是很早以前办理备案的,三证合一后没有办过变更。报关申报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否识别出报检资质么?需要变更企业信息吗?

答:需要变更。同时还需要完成海关注册信息的补录。




五十七、HS CODE变成 13位后,以前做加工贸易手册的,在 8月1日后申报会有影响吗?

答:海关系统只有10位,后3为是可以选择的检验检疫字段。




五十八、原来QP保存时可以生成Z开头的预录入编号,申报时需要调用Z开头的预录入编号,申报后变成0开头的统一编号,海关电子审结后才会生成报关单号。现在新的预录入编号什么环节生成?

答:暂存成功后生成I/E开头的数据中心预录入编号,申报成功后生成0开头的统一编号,入海关库成功后生成海关编号。不会占用海关编号资源,统一编号和海关编号一样,中心统一编号和海关编号不一样,一一对应。只要申报成功,有报关单编号,退单,删单,原号码都不会再被新报关单使用,可以理解统一编号和报关单编号是申报成功后同时生成的。




五十九、出口申报前监管是在哪里做?

答:单一窗口和原有报检渠道都可以。




六十、入境货物申报是否一次直接录入新报关单就可以?

答:进口货物一次申报新报关单。




六十一、8月1日后出境报关调用电子底帐数据时是否只能调用之前用本企业申报的电子底帐?还是说只要有底帐号都可以调?

答:待进一步说明。




六十二、对于收发货人的填报,旧版的填制规范有一句叫做“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新版对于“境内收发货人”的填报,删除了“或个人”的表述,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呐?

答:个人一直都可以作为收货人,但备案等比较麻烦。“客带货”一直都有,以前运输方式按照旅客乘坐的交通工具填,这次新增一个运输方式。




六十三、出口生产企业办理报检,是受外贸经营单位(收发货人)的委托。目前很多出口货物是产地报检,口岸报关。这种模式在8月1日后还可以延续吗?

答:出口申报模式暂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只是叫法变了。




六十四、办理报关的企业,必须是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么?

答:是的,出口模式基本没变。可以对照CIQ2000情况,底帐数据号类似以前的电子转单号,出口又回到原产地报一次,口岸再报一次,但以某个号关联,无需重复录入而已。




六十五、出口产地申报在哪个界面操作?

答:会有一个出口前监管服务界面供录入的。




六十六、货物既在产地,而产地又是口岸的,企业是否要报两次了,那出口的一次申报如何实现?

答:出口没有关检一次申报。当然也可以一次,但报关时间会被延长。先办理出口前监管服务,再出口报关。8月1日后出口提前报检叫出口前监管服务,因为出口检验完后最终出口时间,甚至货物是否实际出口都不确定,如果同时报关,时间会很长,还有可能要撤销报关。




六十七、法定检验检疫是个什么概念,是不是即便是999也有可能属于需施检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和CIQ编码没有关系?

答:后3位是检验检疫监管扩展码,有具体分类的时候选择分类代码,没有分类自动补齐999。法检可理解为法检目录内的货物加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




六十八、一体化模式下,进囗货物整合前报检是在口岸申报,报关是在属地申报。一次申报后还是分别向两地海关报吗?

答:一次申报中的申报地海关、检验检疫受理机关是分别填的,个人觉得可以根据这两个字段,分别发向各自机构申报,流程涉及的检验检疫机关都还存在,按实际填报就行了。但原来可能分别是两家代理公司报的,报关的是属地的报关公司,报检是口岸的代理报检公司,8月1日后,可能要由一家公司全部一次性申报完。具体待海关老师进一步解释。 查看全部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常见问题 

2018年6月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并于2018年8月1日实施。距离新规还有最后几天,为此,国家单一窗口平台,也总结了常见的问题,大家赶紧来看看!  

一、8月1日起,货物涉及报检的,在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还能否上传随附单据?

答:可以。经和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的承建方确认,相关系统可以使用。




二、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境内发货人在属地办理报检,在口岸委托报关的。8月1日后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页面如何录单?

答:境内发货人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申请出口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号后,口岸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在随附单证项内选择电子底账,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三、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发给eCIQ的数据是否也包含非法检的货物?

答:出口货物非法检的,后台不分发到eCIQ;进口货物非法检的,是否分发到eCIQ,海关业务部门还在讨论,请货物申报企业暂按同时具备报关报检资质准备。




四、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中的检验检疫编码为必填项,但不是所有非法检商品都有检验检疫编码,请问系统如何补填?

答:填入原海关8-10位HS编码敲击回车键,系统会自动跳出检验检疫编码列表供企业选择,申报企业根据货物实际状况选择即可。原来未分类的,系统自动补填代码999。




五、办理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申报企业和报关申报企业,是否必须是同一家企业?

答:可以是不同企业。申请企业在单一窗口完成出口申报前监管(无需插卡)申报生成电子底账数据,报关企业再引用该数据报关。




六、出口货物电子底账数据,是在企业申报货物出口前监管服务时形成,还是在出口货物检验监管完成综合评定合格后才形成?

答:出口检验监管完成综合评定合格后形成。




七、8月1日前进出口货物已完成报检但尚未报关的。8月1日后报关能否使用?

答:出口货物可通过关联报检号实现数据的引用。进口货物必须重新申报。




八、8月1日起,原自理报检企业还能继续使用九城、榕基等申报端办理货物的报检么?

答:申报端运营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年第67号公告,改造原有申报端生成符合海关要求的报文格式即可。本人有跟榕基和九城确认,8月1日后他们的系统也可以办理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等相关业务。




九、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中没报检单位这一项,请问涉及报检的系统如何处理?

答:自4月20日起报关、报检企业资质备案合并,统一申报单填社会信用代码就行,系统会根据企业备案信息自动返填关联的报关、报检企业备案号。




十、8月1日起,出口货物先做报检产生电子底帐数据号在报关时校验,这时的操作路径会发生变化吗?

答:数据会反填,但不比对、不核销。统一报关单格式以后不存在AB单了,统一报关、报检,统一放行,系统申报以后,统一拆分报关和报检报文后走各自系统。




十一、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货物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如何录入?

答:海关总署网站的通关参数栏目中可以查到。




十二、出口货物先报检后报关时,是在报关时把涉及检验检疫的项目再次填报,还是出口申报时检验检疫之前报检的数据会反填到报关单,如果不能反填报关申报企业是不是报检项目要报两次?

答:会反填。




十三、出现报关单删除的情况,企业是不是要分别向海关H2010和检验检疫eCIQ老师处分别申请?如果只是H2010删除,企业重新申报,涉及的提单号在eCIQ是否不会通过,因为没有删eCIQ数据,按照个人理解,提单在eCIQ应该是不核销不检验的,但是这种情况对于需要核销比对的项目就比较棘手了。此外,如果是涉及法检项目的需要删单重报,同一个提单会产生两个检验检疫号,不知道会有什么影响?

答:对于关务检务系统不同步删单问题,H2010申报时核销舱单,删单时H2010反核销舱单,不能重复报关;而eCIQ没有重复申报的控制。




十四、集装箱箱货关系、货重录入指南中说明是必填项目,但培训老师说是选填(如果知道物流信息的就填,如果没有得到物流信息就不填),请问这两个到底是必填还是选填?

答:箱货关系是必填项,重量选填。




十五、录入指南中B/L号码列明填写的是提货单号码或出库单号码,但其备注又说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运单号一致。而表头的提运单号填写的是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号码,其备注里面又说这项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货单号码一致?

答:“提运单号”为合并项,B/L号不是合并项,为更名项,是原检务指标。提运单号本来就是要求填的海运提单号,“提运单号”号栏填的是D/O号,“B/L号”填的是B/L号提运单号改为b/l也就是bill of landing,原报关提运单和报检提货单实际意义相同,均为到港时的提单号,故合并为一项。原报检提运单号为装运时的一程提单号,因为名字重复,所以更名为b/l号,原关务提运单号一直填的是B/L号。简单说,现在的要求是:“提运单号”栏填报要求没变化(填D/O号,有称小提单的),另一个就是B/L号(填报要求同项目名称,有称大提单的),海关和检务填的经常是小提单号,大提单没有转运的,习惯说的大提单是b/l,小提单是d/o。




十六、出口货物申请申报前监管服务,企业申报的数据会反填进入报关单申报。“反填”的内容是关检共有的项目么?

答:反填的是出口申报前监管所报的数据项,具体是共有还是独有的目前还不清楚,据说模块还在开发中。




十七、水运中转的报关单,如涉及法检货物,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号码是口岸还是申报地口岸处置,系统能否区分?

答:联运中转进口的报关单,如果涉及法检商品,企业申报以后,检验检疫是最终卸货地处置。




十八、单一窗口中法人管理、授权操作员IC卡权限在哪里操作?

答:管理员账户管理,登录系统后,双击管理员用户名进入管理界面,选择左边我的操作员项目。




十九、现在加贸部分很多功能单一窗口无法实现(比如备案清单界面无法申报批量中转),8月1日是全部申报切换至单一窗口,QP系统停用吗,如有相关业务申报该如何办理?

答:只是一次申报不再提供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申报功能,历史查询数据、数据修撤功能照样可使用。加贸手册备案等子系统正常提供服务。




二十、报关单修撤业务单一窗口是否可以使用?

答:可以,单一窗口也同步提供报关单历史数据查询功能和修撤功能,新报关数据操作需要使用新系统接口。




二十一、目前加工贸易报关单很多都是通过QP批量导入申报的,8月1号后是否就不能了?

答:加工贸易企业是批量导入暂存,8月1号后依然可以导入暂存,并在单一窗口查询申报。




二十二、8月1日后,H2010系统的集中申报清单能继续使用QP客户端申报?

答:QP里集中申报系统正常使用,归并生成的报关单,在单一窗口中查询补全信息后申报。




二十三、目前单一窗口不支持水运中转的申报,企业都在QP里申报。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就不能申报该类型业务?

答:单一窗口出口报关单是支持水运中转的,在业务类型中有“水运中转”选项。




二十四、目前单一窗口不支持二次转关货物申报(如中欧班列的进口货物)。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就不能申报该类型业务?

答:二次转关在单一窗口没有实现。 该类型业务在QP里还能继续提供服务。




二十五、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不能打印报检单?

答:8月1号后没有报检单。




二十六、8月1日后,还有报检号吗?

答:8月1日后,只有一个报关单编号,没有报检号。企业需要具备报关、报检资质才能申报新报关单。(入境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双资质才能进行一次申报。出境申报企业暂不需要双资质,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申报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委托其他企业报关。)




二十七、8月1日起,是否必须取得报检资质,否则无法报关?

答:入境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双资质一次申报;出境申报企业暂不需要双资质,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申报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通过其他企业报关;报关单里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加工单位,不是境内收发货人和申报单位的企业也无需双资质。因此,企业可根据以上说明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但仅有报关或报检资质的申报企业8月1日后,有不能完成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风险。因此建议申报企业同时具有报关和报检资质。




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通过单一窗口“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已有报关资质申请报检资质的企业只需在“单一窗口补录报检相关信息并提交,不需到现场审核资料,请关注“单一窗口”反馈审核结果,自行打印《报检企业备案表》。已有报检资质的企业仍需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单一窗口”,在管理员信息管理界面中的“我的资质”,补录报检企业备案号。




二十八、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的数据项分流进eCIQ,企业看到E开头的报检号,eCIQ集中审单后生成正式报检号,E开头的报检号没有了。请问这跟生成的正式报关单号是同一个号码么?

答:以报关单编号为准。




二十九、标记唛码及备注,在填制规范里面是写在一起的,但在单一窗口录入时是分两栏填写的。指南中说明分别最多支持400和70位字符录入,请问两者总字符数是不是共用的?

答:备注和标记唛头单独计算录入字符长度。




三十、现有企业报检使用的无纸化系统上传随附单据,在8月1日后单一窗口可以接收到相关随附单据么?

答:单一窗口开发了导入客户端,原有平台按相关规范改造后,能生成符合导入客户端要求的报文就可以将数据导入单一窗口。




三十一、8月1日起,出口货物申报是否暂时不需一次申报?

答:是的。以前的出口报检改名为出口申报前监管,先单独申请一次出口申报前监管(原出口报检),通过后将相关数据在报关申报时返填到出口报关界面中,再补齐其他报关信息后申报。




三十二、企业出口申报的是不需报检的非法检货物,以前是直接报关,而不需要报检的,就没有办理过报检资质,那么现在企业是否需要补录企业报检资质?

答:企业如只有非法检出口货物,后台不会转eCIQ,这种企业可以不用补录报检。




三十三、录入指南里为何有“自报自缴”和“自主报税”两项,有何区别?

答:自主报税上海关区可能还会用到,“自报自缴”和“自主报税”两项实际业务已不大使用,计划将删除相关字段。




三十四、监管方式删除了加工贸易的特殊情况填报4项要求?

答:海关总署内部在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征求意见时,加贸司提出修改意见。详见海关总署2018年23号公告及2015年12号公告说明。




三十五、企业上传的单证目前是不只有H2010里可以看到,对于因检验检疫需要上传的单证海关是否需要审核,检验检疫所需的单据是统一通过单一窗口上传还是需要另外从检验检疫的无纸化平台上传?从单一窗口上传的资料在eCIQ里能否直接调阅?

答:进出口货物申报时所需的随附单据应都是从单一窗口上传,后台会将单据自动分发到H2010、eCIQ,详见海关总署94号公告。




三十六、标记唛头项要求录入除图片外的文字数字,如标签内容过多是否可以缩写成详见包装?如标签为除英语外的其它语种的,单一窗口、H2010、eCIQ系统是否支持录入并打印文字?

答:记唛头填写“详见包装”不合适,如这样可以的话,“品牌”等栏目也可以报“详见包装”。




三十七、标记唛头项内容过多录入不全的,该如何处理?部分标签包括的内容远超255字符的限制,是否可增加一条,依据国外官方机构要求填制呢?

答:255个字符限制会导致内容有录不完的情况。以前也规格型号栏也有类似情况,建议挑选主要商品涉及的信息录入。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唛头部分字符一般能满足需要,如不够的话,按照以往操作,是可以增加附页的。




三十八、进口出口都增加了单独报检的模块,是否意味着8月1日后仍然允许企业分开报检报关?

答:这是现在线上的,那只是对线上版本测试复现用户问题用的。大家目前可以使用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测试,8月1号之后的以最终发布版为准。




三十九、现在有些只报检的公司,在8月1日后,是否必须申请报关资质并办理IC卡/USBKey?

答:如果在报关单中只是作为境内收发货人存在,可以仅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不办理IC卡/USBKey。




四十、请问货物8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报检,但是没有完成报关,8月1日企业该怎么申报报关数据,原报检数据能否继续使用?

答:8月1日之前产生的报检数据怎么应用请咨询现场业务部门。8月1日报关的就是关检融合统一申报,不管之前有没有报过检,原有的旧报关单都不能再使用。建议企业报检、报关尽量避免出现上述跨期情况。




四十一、报关单类型里“L-有纸带清单报关 D-无纸带清单报关”,中的清单是2018年第23号公告里的保税核注清单,还是61号公告里的备案清单?

答:有纸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有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无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后改为“M-通关无纸化”);无纸报关指有纸报关后,10天后交随附单据的企业报关单;通关无纸化指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清单指的是集中申报清单。




四十二、检验检疫独有项目能否在打印核对单时单独打印出来核实?非法检的带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独有项目是否需要填报?如果不填如何体现木质包装?

答:包装种类填报货物的所有包装,包括检验检疫原来的“主包装”和“辅助包装”。




四十三、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是否可以根据包装是否带木质自动分发到eCIQ而不需填报检验检疫独有项目?

答:一次申报,数据分发到H2010和eCIQ。如无辅助包装的情况需申报“无”。




四十四、出境备案清单是集中报关那种么?

答:不是,是海关特殊监管区申报用的。




四十五、生产销售单位如没有进出口权,能获得海关代码么?没有的话,海关代码这项如何填?

答:只需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代码为非必填项。




四十六、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无法完成海关备案,没做海关备案的企业能否显示在表头上?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可以不用办理海关备案,按照目前H2010的填写规范,生产销售单位只填公司中文名称,代码填写为NO,建议以填制规范为准。




四十七、企业现在都用单一窗报关报检,还需要做备案和注册登记吗?

答:关于注册和资质变更,参见海关总署2018年28号公告说明。




四十八、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测试页面有报检无纸化项,8月1日后是删除还是改成其它名字?

答:8月1日起,进口都统一使用报关单的随附单据功能上传相关文件。




四十九、集中申报清单是否是跨境贸易的集中申报?

答:169号令的集报清单。




五十、在8月1日前完成检验检疫和通关申报,是否需要8月1日前完成所有货物的通关放行?

答:已受理的不受影响。8月1日前已经完成检验检疫流程的报检单,如8月1日以后才报关的话,可以在关联报检单那里录入报检号。




五十一、目前综合保税区用以管理保税帐册的金关二期无法与单一窗口对碰,会自动跳转会QP。8月1日后这个问题能否解决?

答:8月1日后,金二特殊区域系统可以与单一窗口对接。




五十二、如果企业只保留报检资质,能做包装生产企业的包装性能测定么?

答:可以,有保留相关申报功能。




五十三、只报其它项目报检的,是否需要双重资质吗?

答:要的,不用卡。




五十四、企业申报后要进行单据数据更改,需要向海关、检验检疫哪方的关员受理更改?

答:还没有新的修撤单流程,按现有修撤单的流程提交。




五十五、根据89号公告,出口允许提前报检,在系统中要怎么操作?是在新的出口报关申报中操作还是在原来的出境报检中处理?

答:出口上面两个都要报。会保留出境报检申报界面,企业先报检验检疫形成电子底账。在新的报关单录入界面反填底账数据信息后报关。




五十六、很多报检企业是很早以前办理备案的,三证合一后没有办过变更。报关申报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否识别出报检资质么?需要变更企业信息吗?

答:需要变更。同时还需要完成海关注册信息的补录。




五十七、HS CODE变成 13位后,以前做加工贸易手册的,在 8月1日后申报会有影响吗?

答:海关系统只有10位,后3为是可以选择的检验检疫字段。




五十八、原来QP保存时可以生成Z开头的预录入编号,申报时需要调用Z开头的预录入编号,申报后变成0开头的统一编号,海关电子审结后才会生成报关单号。现在新的预录入编号什么环节生成?

答:暂存成功后生成I/E开头的数据中心预录入编号,申报成功后生成0开头的统一编号,入海关库成功后生成海关编号。不会占用海关编号资源,统一编号和海关编号一样,中心统一编号和海关编号不一样,一一对应。只要申报成功,有报关单编号,退单,删单,原号码都不会再被新报关单使用,可以理解统一编号和报关单编号是申报成功后同时生成的。




五十九、出口申报前监管是在哪里做?

答:单一窗口和原有报检渠道都可以。




六十、入境货物申报是否一次直接录入新报关单就可以?

答:进口货物一次申报新报关单。




六十一、8月1日后出境报关调用电子底帐数据时是否只能调用之前用本企业申报的电子底帐?还是说只要有底帐号都可以调?

答:待进一步说明。




六十二、对于收发货人的填报,旧版的填制规范有一句叫做“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新版对于“境内收发货人”的填报,删除了“或个人”的表述,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呐?

答:个人一直都可以作为收货人,但备案等比较麻烦。“客带货”一直都有,以前运输方式按照旅客乘坐的交通工具填,这次新增一个运输方式。




六十三、出口生产企业办理报检,是受外贸经营单位(收发货人)的委托。目前很多出口货物是产地报检,口岸报关。这种模式在8月1日后还可以延续吗?

答:出口申报模式暂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只是叫法变了。




六十四、办理报关的企业,必须是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么?

答:是的,出口模式基本没变。可以对照CIQ2000情况,底帐数据号类似以前的电子转单号,出口又回到原产地报一次,口岸再报一次,但以某个号关联,无需重复录入而已。




六十五、出口产地申报在哪个界面操作?

答:会有一个出口前监管服务界面供录入的。




六十六、货物既在产地,而产地又是口岸的,企业是否要报两次了,那出口的一次申报如何实现?

答:出口没有关检一次申报。当然也可以一次,但报关时间会被延长。先办理出口前监管服务,再出口报关。8月1日后出口提前报检叫出口前监管服务,因为出口检验完后最终出口时间,甚至货物是否实际出口都不确定,如果同时报关,时间会很长,还有可能要撤销报关。




六十七、法定检验检疫是个什么概念,是不是即便是999也有可能属于需施检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和CIQ编码没有关系?

答:后3位是检验检疫监管扩展码,有具体分类的时候选择分类代码,没有分类自动补齐999。法检可理解为法检目录内的货物加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




六十八、一体化模式下,进囗货物整合前报检是在口岸申报,报关是在属地申报。一次申报后还是分别向两地海关报吗?

答:一次申报中的申报地海关、检验检疫受理机关是分别填的,个人觉得可以根据这两个字段,分别发向各自机构申报,流程涉及的检验检疫机关都还存在,按实际填报就行了。但原来可能分别是两家代理公司报的,报关的是属地的报关公司,报检是口岸的代理报检公司,8月1日后,可能要由一家公司全部一次性申报完。具体待海关老师进一步解释。

8月1日新版报关单启用前,请企业务必了解这些内容!

海关政策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27 次浏览 • 2018-07-18 10:16 • 来自相关话题

2018年6月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并于2018年8月1日实施。为便于企业及时做好相应调整,上海海关将针对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结构调整通过本微信公众号在8月1日前进行分期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的几项重要内容及填报方式

请注意进口报关单增加 3 个栏目

表头 2 项,表体 1 项

•货物存放地点

指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箱货重。

•其中,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 “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下拉菜单的“101活虾”、“102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养殖)”和“103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野生的)” 中,选择“101活虾”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填报13位数字,现合并为13位“商品编号”。




运输方式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和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新增运输方式“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通关参数有所变化

本次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结构修改中,在币制、国别等代码的填报上有了较大的变化。例如,国别代码由原先的三位数字改为三位字母,以美国为例原“502”改为现“USA”。
 
 
关于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中,若涉及与中方AEO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应当如何填报?

目前与我国AEO互认的国家(地区)分别有:


• 海峡两岸(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 第49号)

• 内港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和2014年第64号   )

• 中韩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

• 中国和欧盟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 中国和瑞士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 中国和新加坡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 中国和新西兰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详细的填制规范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或搜索相应公告。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67号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 查看全部
2018年6月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并于2018年8月1日实施。为便于企业及时做好相应调整,上海海关将针对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结构调整通过本微信公众号在8月1日前进行分期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的几项重要内容及填报方式

请注意进口报关单增加 3 个栏目

表头 2 项,表体 1 项

•货物存放地点

指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箱货重。

•其中,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 “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下拉菜单的“101活虾”、“102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养殖)”和“103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野生的)” 中,选择“101活虾”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填报13位数字,现合并为13位“商品编号”。




运输方式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和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新增运输方式“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通关参数有所变化

本次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结构修改中,在币制、国别等代码的填报上有了较大的变化。例如,国别代码由原先的三位数字改为三位字母,以美国为例原“502”改为现“USA”。
 
 
关于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中,若涉及与中方AEO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应当如何填报?

目前与我国AEO互认的国家(地区)分别有:


• 海峡两岸(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 第49号)

• 内港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和2014年第64号   )

• 中韩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

• 中国和欧盟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 中国和瑞士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 中国和新加坡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 中国和新西兰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详细的填制规范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或搜索相应公告。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67号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

出镜食品包装检疫的核心指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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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匿名用户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93 次浏览 • 2019-05-07 10:32 • 来自相关话题

关检融合之后,检务内容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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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32 次浏览 • 2019-05-07 10:31 • 来自相关话题

纸制委托已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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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admi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94 次浏览 • 2018-09-14 09:19 • 来自相关话题

增值税下调后,出口退税的变化通知

海关政策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40 次浏览 • 2019-03-22 14:31 • 来自相关话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查看全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品目3917项下的近期海关处罚案例分析

海关政策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919 次浏览 • 2018-08-21 10:13 • 来自相关话题

2017年9月22号一起涉及到商品归类申报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我们一起来做解读,以便大家对于《税则》更加了解,避免同样的错误再犯。

案件情况:

当事人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水带,申报商品编号为5909000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水带内外层都有涂塑,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建筑抽水等,应归入税则号列39173900,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上述信息,来自于海关官网-信息公开。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此次案件中的情况

进口商品名称为:水带,企业申报税号59090000,按照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归类,然而实际查验下来发现应该是39173900。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同呢?

因为行业中消防水带、涂塑水带平时都称为水带,其中涂塑水带又称为水龙带、水带,产品大多为蓝色,水带内外层都有涂塑,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建筑抽水等;消防水带又称为帆布带,产品大多为白色,水带仅内层有涂塑,主要用于消防输水。

涂塑水带:






消防水带:






而这里涉及到的两个税号,59090000,39173900分别为纺织材质软管和塑料软管,这两根水带材质其实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会归入不同的税号呢?

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税号的区别:

5909: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

本品目包括水龙软管,例如,消防水龙管及类似用于输送液体的纺织材料软管。本品通常是由棉花、亚麻、大麻或化学纤维织成或缝成管状的厚重紧密织物,不论是否用油、焦油或化学制剂涂布或浸渍的。

纺织材料制的软管,即使内部用橡胶或塑料涂布、以金属作护套(例如,用一螺旋形金属丝作护套)或装上非纺织物的附件(例如,两管相接的紧固件、喷嘴等),仍归入本品目。

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

管子及其附件可以硬质,也可以软质,可以用其他材料增强,也可以与其他材料合制。

以及第第十一类注释一排除了“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而本案中的该企业申报水带,就是由塑料全包覆的,虽然内部是由纺织材质制成的,但是被章注所排除,应属于3917的塑料软管。另外的那根消防水带,则是内部单面涂塑,未超过5909的范围,仍旧归入5909项下。

由此可见,虽然两根水带材质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涂塑的程度不同,导致税号的不同,因此在进行归类的时候应注意。 查看全部
2017年9月22号一起涉及到商品归类申报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我们一起来做解读,以便大家对于《税则》更加了解,避免同样的错误再犯。

案件情况:

当事人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水带,申报商品编号为5909000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水带内外层都有涂塑,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建筑抽水等,应归入税则号列39173900,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上述信息,来自于海关官网-信息公开。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此次案件中的情况

进口商品名称为:水带,企业申报税号59090000,按照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归类,然而实际查验下来发现应该是39173900。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同呢?

因为行业中消防水带、涂塑水带平时都称为水带,其中涂塑水带又称为水龙带、水带,产品大多为蓝色,水带内外层都有涂塑,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建筑抽水等;消防水带又称为帆布带,产品大多为白色,水带仅内层有涂塑,主要用于消防输水。

涂塑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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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

2.jpg


而这里涉及到的两个税号,59090000,39173900分别为纺织材质软管和塑料软管,这两根水带材质其实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会归入不同的税号呢?

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税号的区别:

5909: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

本品目包括水龙软管,例如,消防水龙管及类似用于输送液体的纺织材料软管。本品通常是由棉花、亚麻、大麻或化学纤维织成或缝成管状的厚重紧密织物,不论是否用油、焦油或化学制剂涂布或浸渍的。

纺织材料制的软管,即使内部用橡胶或塑料涂布、以金属作护套(例如,用一螺旋形金属丝作护套)或装上非纺织物的附件(例如,两管相接的紧固件、喷嘴等),仍归入本品目。

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

管子及其附件可以硬质,也可以软质,可以用其他材料增强,也可以与其他材料合制。

以及第第十一类注释一排除了“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而本案中的该企业申报水带,就是由塑料全包覆的,虽然内部是由纺织材质制成的,但是被章注所排除,应属于3917的塑料软管。另外的那根消防水带,则是内部单面涂塑,未超过5909的范围,仍旧归入5909项下。

由此可见,虽然两根水带材质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涂塑的程度不同,导致税号的不同,因此在进行归类的时候应注意。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常见问题

海关政策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854 次浏览 • 2018-07-27 09:54 • 来自相关话题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常见问题 

2018年6月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并于2018年8月1日实施。距离新规还有最后几天,为此,国家单一窗口平台,也总结了常见的问题,大家赶紧来看看!  

一、8月1日起,货物涉及报检的,在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还能否上传随附单据?

答:可以。经和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的承建方确认,相关系统可以使用。




二、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境内发货人在属地办理报检,在口岸委托报关的。8月1日后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页面如何录单?

答:境内发货人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申请出口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号后,口岸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在随附单证项内选择电子底账,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三、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发给eCIQ的数据是否也包含非法检的货物?

答:出口货物非法检的,后台不分发到eCIQ;进口货物非法检的,是否分发到eCIQ,海关业务部门还在讨论,请货物申报企业暂按同时具备报关报检资质准备。




四、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中的检验检疫编码为必填项,但不是所有非法检商品都有检验检疫编码,请问系统如何补填?

答:填入原海关8-10位HS编码敲击回车键,系统会自动跳出检验检疫编码列表供企业选择,申报企业根据货物实际状况选择即可。原来未分类的,系统自动补填代码999。




五、办理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申报企业和报关申报企业,是否必须是同一家企业?

答:可以是不同企业。申请企业在单一窗口完成出口申报前监管(无需插卡)申报生成电子底账数据,报关企业再引用该数据报关。




六、出口货物电子底账数据,是在企业申报货物出口前监管服务时形成,还是在出口货物检验监管完成综合评定合格后才形成?

答:出口检验监管完成综合评定合格后形成。




七、8月1日前进出口货物已完成报检但尚未报关的。8月1日后报关能否使用?

答:出口货物可通过关联报检号实现数据的引用。进口货物必须重新申报。




八、8月1日起,原自理报检企业还能继续使用九城、榕基等申报端办理货物的报检么?

答:申报端运营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年第67号公告,改造原有申报端生成符合海关要求的报文格式即可。本人有跟榕基和九城确认,8月1日后他们的系统也可以办理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等相关业务。




九、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中没报检单位这一项,请问涉及报检的系统如何处理?

答:自4月20日起报关、报检企业资质备案合并,统一申报单填社会信用代码就行,系统会根据企业备案信息自动返填关联的报关、报检企业备案号。




十、8月1日起,出口货物先做报检产生电子底帐数据号在报关时校验,这时的操作路径会发生变化吗?

答:数据会反填,但不比对、不核销。统一报关单格式以后不存在AB单了,统一报关、报检,统一放行,系统申报以后,统一拆分报关和报检报文后走各自系统。




十一、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货物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如何录入?

答:海关总署网站的通关参数栏目中可以查到。




十二、出口货物先报检后报关时,是在报关时把涉及检验检疫的项目再次填报,还是出口申报时检验检疫之前报检的数据会反填到报关单,如果不能反填报关申报企业是不是报检项目要报两次?

答:会反填。




十三、出现报关单删除的情况,企业是不是要分别向海关H2010和检验检疫eCIQ老师处分别申请?如果只是H2010删除,企业重新申报,涉及的提单号在eCIQ是否不会通过,因为没有删eCIQ数据,按照个人理解,提单在eCIQ应该是不核销不检验的,但是这种情况对于需要核销比对的项目就比较棘手了。此外,如果是涉及法检项目的需要删单重报,同一个提单会产生两个检验检疫号,不知道会有什么影响?

答:对于关务检务系统不同步删单问题,H2010申报时核销舱单,删单时H2010反核销舱单,不能重复报关;而eCIQ没有重复申报的控制。




十四、集装箱箱货关系、货重录入指南中说明是必填项目,但培训老师说是选填(如果知道物流信息的就填,如果没有得到物流信息就不填),请问这两个到底是必填还是选填?

答:箱货关系是必填项,重量选填。




十五、录入指南中B/L号码列明填写的是提货单号码或出库单号码,但其备注又说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运单号一致。而表头的提运单号填写的是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号码,其备注里面又说这项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货单号码一致?

答:“提运单号”为合并项,B/L号不是合并项,为更名项,是原检务指标。提运单号本来就是要求填的海运提单号,“提运单号”号栏填的是D/O号,“B/L号”填的是B/L号提运单号改为b/l也就是bill of landing,原报关提运单和报检提货单实际意义相同,均为到港时的提单号,故合并为一项。原报检提运单号为装运时的一程提单号,因为名字重复,所以更名为b/l号,原关务提运单号一直填的是B/L号。简单说,现在的要求是:“提运单号”栏填报要求没变化(填D/O号,有称小提单的),另一个就是B/L号(填报要求同项目名称,有称大提单的),海关和检务填的经常是小提单号,大提单没有转运的,习惯说的大提单是b/l,小提单是d/o。




十六、出口货物申请申报前监管服务,企业申报的数据会反填进入报关单申报。“反填”的内容是关检共有的项目么?

答:反填的是出口申报前监管所报的数据项,具体是共有还是独有的目前还不清楚,据说模块还在开发中。




十七、水运中转的报关单,如涉及法检货物,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号码是口岸还是申报地口岸处置,系统能否区分?

答:联运中转进口的报关单,如果涉及法检商品,企业申报以后,检验检疫是最终卸货地处置。




十八、单一窗口中法人管理、授权操作员IC卡权限在哪里操作?

答:管理员账户管理,登录系统后,双击管理员用户名进入管理界面,选择左边我的操作员项目。




十九、现在加贸部分很多功能单一窗口无法实现(比如备案清单界面无法申报批量中转),8月1日是全部申报切换至单一窗口,QP系统停用吗,如有相关业务申报该如何办理?

答:只是一次申报不再提供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申报功能,历史查询数据、数据修撤功能照样可使用。加贸手册备案等子系统正常提供服务。




二十、报关单修撤业务单一窗口是否可以使用?

答:可以,单一窗口也同步提供报关单历史数据查询功能和修撤功能,新报关数据操作需要使用新系统接口。




二十一、目前加工贸易报关单很多都是通过QP批量导入申报的,8月1号后是否就不能了?

答:加工贸易企业是批量导入暂存,8月1号后依然可以导入暂存,并在单一窗口查询申报。




二十二、8月1日后,H2010系统的集中申报清单能继续使用QP客户端申报?

答:QP里集中申报系统正常使用,归并生成的报关单,在单一窗口中查询补全信息后申报。




二十三、目前单一窗口不支持水运中转的申报,企业都在QP里申报。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就不能申报该类型业务?

答:单一窗口出口报关单是支持水运中转的,在业务类型中有“水运中转”选项。




二十四、目前单一窗口不支持二次转关货物申报(如中欧班列的进口货物)。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就不能申报该类型业务?

答:二次转关在单一窗口没有实现。 该类型业务在QP里还能继续提供服务。




二十五、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不能打印报检单?

答:8月1号后没有报检单。




二十六、8月1日后,还有报检号吗?

答:8月1日后,只有一个报关单编号,没有报检号。企业需要具备报关、报检资质才能申报新报关单。(入境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双资质才能进行一次申报。出境申报企业暂不需要双资质,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申报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委托其他企业报关。)




二十七、8月1日起,是否必须取得报检资质,否则无法报关?

答:入境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双资质一次申报;出境申报企业暂不需要双资质,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申报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通过其他企业报关;报关单里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加工单位,不是境内收发货人和申报单位的企业也无需双资质。因此,企业可根据以上说明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但仅有报关或报检资质的申报企业8月1日后,有不能完成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风险。因此建议申报企业同时具有报关和报检资质。




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通过单一窗口“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已有报关资质申请报检资质的企业只需在“单一窗口补录报检相关信息并提交,不需到现场审核资料,请关注“单一窗口”反馈审核结果,自行打印《报检企业备案表》。已有报检资质的企业仍需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单一窗口”,在管理员信息管理界面中的“我的资质”,补录报检企业备案号。




二十八、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的数据项分流进eCIQ,企业看到E开头的报检号,eCIQ集中审单后生成正式报检号,E开头的报检号没有了。请问这跟生成的正式报关单号是同一个号码么?

答:以报关单编号为准。




二十九、标记唛码及备注,在填制规范里面是写在一起的,但在单一窗口录入时是分两栏填写的。指南中说明分别最多支持400和70位字符录入,请问两者总字符数是不是共用的?

答:备注和标记唛头单独计算录入字符长度。




三十、现有企业报检使用的无纸化系统上传随附单据,在8月1日后单一窗口可以接收到相关随附单据么?

答:单一窗口开发了导入客户端,原有平台按相关规范改造后,能生成符合导入客户端要求的报文就可以将数据导入单一窗口。




三十一、8月1日起,出口货物申报是否暂时不需一次申报?

答:是的。以前的出口报检改名为出口申报前监管,先单独申请一次出口申报前监管(原出口报检),通过后将相关数据在报关申报时返填到出口报关界面中,再补齐其他报关信息后申报。




三十二、企业出口申报的是不需报检的非法检货物,以前是直接报关,而不需要报检的,就没有办理过报检资质,那么现在企业是否需要补录企业报检资质?

答:企业如只有非法检出口货物,后台不会转eCIQ,这种企业可以不用补录报检。




三十三、录入指南里为何有“自报自缴”和“自主报税”两项,有何区别?

答:自主报税上海关区可能还会用到,“自报自缴”和“自主报税”两项实际业务已不大使用,计划将删除相关字段。




三十四、监管方式删除了加工贸易的特殊情况填报4项要求?

答:海关总署内部在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征求意见时,加贸司提出修改意见。详见海关总署2018年23号公告及2015年12号公告说明。




三十五、企业上传的单证目前是不只有H2010里可以看到,对于因检验检疫需要上传的单证海关是否需要审核,检验检疫所需的单据是统一通过单一窗口上传还是需要另外从检验检疫的无纸化平台上传?从单一窗口上传的资料在eCIQ里能否直接调阅?

答:进出口货物申报时所需的随附单据应都是从单一窗口上传,后台会将单据自动分发到H2010、eCIQ,详见海关总署94号公告。




三十六、标记唛头项要求录入除图片外的文字数字,如标签内容过多是否可以缩写成详见包装?如标签为除英语外的其它语种的,单一窗口、H2010、eCIQ系统是否支持录入并打印文字?

答:记唛头填写“详见包装”不合适,如这样可以的话,“品牌”等栏目也可以报“详见包装”。




三十七、标记唛头项内容过多录入不全的,该如何处理?部分标签包括的内容远超255字符的限制,是否可增加一条,依据国外官方机构要求填制呢?

答:255个字符限制会导致内容有录不完的情况。以前也规格型号栏也有类似情况,建议挑选主要商品涉及的信息录入。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唛头部分字符一般能满足需要,如不够的话,按照以往操作,是可以增加附页的。




三十八、进口出口都增加了单独报检的模块,是否意味着8月1日后仍然允许企业分开报检报关?

答:这是现在线上的,那只是对线上版本测试复现用户问题用的。大家目前可以使用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测试,8月1号之后的以最终发布版为准。




三十九、现在有些只报检的公司,在8月1日后,是否必须申请报关资质并办理IC卡/USBKey?

答:如果在报关单中只是作为境内收发货人存在,可以仅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不办理IC卡/USBKey。




四十、请问货物8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报检,但是没有完成报关,8月1日企业该怎么申报报关数据,原报检数据能否继续使用?

答:8月1日之前产生的报检数据怎么应用请咨询现场业务部门。8月1日报关的就是关检融合统一申报,不管之前有没有报过检,原有的旧报关单都不能再使用。建议企业报检、报关尽量避免出现上述跨期情况。




四十一、报关单类型里“L-有纸带清单报关 D-无纸带清单报关”,中的清单是2018年第23号公告里的保税核注清单,还是61号公告里的备案清单?

答:有纸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有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无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后改为“M-通关无纸化”);无纸报关指有纸报关后,10天后交随附单据的企业报关单;通关无纸化指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清单指的是集中申报清单。




四十二、检验检疫独有项目能否在打印核对单时单独打印出来核实?非法检的带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独有项目是否需要填报?如果不填如何体现木质包装?

答:包装种类填报货物的所有包装,包括检验检疫原来的“主包装”和“辅助包装”。




四十三、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是否可以根据包装是否带木质自动分发到eCIQ而不需填报检验检疫独有项目?

答:一次申报,数据分发到H2010和eCIQ。如无辅助包装的情况需申报“无”。




四十四、出境备案清单是集中报关那种么?

答:不是,是海关特殊监管区申报用的。




四十五、生产销售单位如没有进出口权,能获得海关代码么?没有的话,海关代码这项如何填?

答:只需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代码为非必填项。




四十六、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无法完成海关备案,没做海关备案的企业能否显示在表头上?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可以不用办理海关备案,按照目前H2010的填写规范,生产销售单位只填公司中文名称,代码填写为NO,建议以填制规范为准。




四十七、企业现在都用单一窗报关报检,还需要做备案和注册登记吗?

答:关于注册和资质变更,参见海关总署2018年28号公告说明。




四十八、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测试页面有报检无纸化项,8月1日后是删除还是改成其它名字?

答:8月1日起,进口都统一使用报关单的随附单据功能上传相关文件。




四十九、集中申报清单是否是跨境贸易的集中申报?

答:169号令的集报清单。




五十、在8月1日前完成检验检疫和通关申报,是否需要8月1日前完成所有货物的通关放行?

答:已受理的不受影响。8月1日前已经完成检验检疫流程的报检单,如8月1日以后才报关的话,可以在关联报检单那里录入报检号。




五十一、目前综合保税区用以管理保税帐册的金关二期无法与单一窗口对碰,会自动跳转会QP。8月1日后这个问题能否解决?

答:8月1日后,金二特殊区域系统可以与单一窗口对接。




五十二、如果企业只保留报检资质,能做包装生产企业的包装性能测定么?

答:可以,有保留相关申报功能。




五十三、只报其它项目报检的,是否需要双重资质吗?

答:要的,不用卡。




五十四、企业申报后要进行单据数据更改,需要向海关、检验检疫哪方的关员受理更改?

答:还没有新的修撤单流程,按现有修撤单的流程提交。




五十五、根据89号公告,出口允许提前报检,在系统中要怎么操作?是在新的出口报关申报中操作还是在原来的出境报检中处理?

答:出口上面两个都要报。会保留出境报检申报界面,企业先报检验检疫形成电子底账。在新的报关单录入界面反填底账数据信息后报关。




五十六、很多报检企业是很早以前办理备案的,三证合一后没有办过变更。报关申报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否识别出报检资质么?需要变更企业信息吗?

答:需要变更。同时还需要完成海关注册信息的补录。




五十七、HS CODE变成 13位后,以前做加工贸易手册的,在 8月1日后申报会有影响吗?

答:海关系统只有10位,后3为是可以选择的检验检疫字段。




五十八、原来QP保存时可以生成Z开头的预录入编号,申报时需要调用Z开头的预录入编号,申报后变成0开头的统一编号,海关电子审结后才会生成报关单号。现在新的预录入编号什么环节生成?

答:暂存成功后生成I/E开头的数据中心预录入编号,申报成功后生成0开头的统一编号,入海关库成功后生成海关编号。不会占用海关编号资源,统一编号和海关编号一样,中心统一编号和海关编号不一样,一一对应。只要申报成功,有报关单编号,退单,删单,原号码都不会再被新报关单使用,可以理解统一编号和报关单编号是申报成功后同时生成的。




五十九、出口申报前监管是在哪里做?

答:单一窗口和原有报检渠道都可以。




六十、入境货物申报是否一次直接录入新报关单就可以?

答:进口货物一次申报新报关单。




六十一、8月1日后出境报关调用电子底帐数据时是否只能调用之前用本企业申报的电子底帐?还是说只要有底帐号都可以调?

答:待进一步说明。




六十二、对于收发货人的填报,旧版的填制规范有一句叫做“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新版对于“境内收发货人”的填报,删除了“或个人”的表述,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呐?

答:个人一直都可以作为收货人,但备案等比较麻烦。“客带货”一直都有,以前运输方式按照旅客乘坐的交通工具填,这次新增一个运输方式。




六十三、出口生产企业办理报检,是受外贸经营单位(收发货人)的委托。目前很多出口货物是产地报检,口岸报关。这种模式在8月1日后还可以延续吗?

答:出口申报模式暂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只是叫法变了。




六十四、办理报关的企业,必须是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么?

答:是的,出口模式基本没变。可以对照CIQ2000情况,底帐数据号类似以前的电子转单号,出口又回到原产地报一次,口岸再报一次,但以某个号关联,无需重复录入而已。




六十五、出口产地申报在哪个界面操作?

答:会有一个出口前监管服务界面供录入的。




六十六、货物既在产地,而产地又是口岸的,企业是否要报两次了,那出口的一次申报如何实现?

答:出口没有关检一次申报。当然也可以一次,但报关时间会被延长。先办理出口前监管服务,再出口报关。8月1日后出口提前报检叫出口前监管服务,因为出口检验完后最终出口时间,甚至货物是否实际出口都不确定,如果同时报关,时间会很长,还有可能要撤销报关。




六十七、法定检验检疫是个什么概念,是不是即便是999也有可能属于需施检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和CIQ编码没有关系?

答:后3位是检验检疫监管扩展码,有具体分类的时候选择分类代码,没有分类自动补齐999。法检可理解为法检目录内的货物加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




六十八、一体化模式下,进囗货物整合前报检是在口岸申报,报关是在属地申报。一次申报后还是分别向两地海关报吗?

答:一次申报中的申报地海关、检验检疫受理机关是分别填的,个人觉得可以根据这两个字段,分别发向各自机构申报,流程涉及的检验检疫机关都还存在,按实际填报就行了。但原来可能分别是两家代理公司报的,报关的是属地的报关公司,报检是口岸的代理报检公司,8月1日后,可能要由一家公司全部一次性申报完。具体待海关老师进一步解释。 查看全部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常见问题 

2018年6月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并于2018年8月1日实施。距离新规还有最后几天,为此,国家单一窗口平台,也总结了常见的问题,大家赶紧来看看!  

一、8月1日起,货物涉及报检的,在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还能否上传随附单据?

答:可以。经和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的承建方确认,相关系统可以使用。




二、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境内发货人在属地办理报检,在口岸委托报关的。8月1日后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页面如何录单?

答:境内发货人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申请出口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号后,口岸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在随附单证项内选择电子底账,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三、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发给eCIQ的数据是否也包含非法检的货物?

答:出口货物非法检的,后台不分发到eCIQ;进口货物非法检的,是否分发到eCIQ,海关业务部门还在讨论,请货物申报企业暂按同时具备报关报检资质准备。




四、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中的检验检疫编码为必填项,但不是所有非法检商品都有检验检疫编码,请问系统如何补填?

答:填入原海关8-10位HS编码敲击回车键,系统会自动跳出检验检疫编码列表供企业选择,申报企业根据货物实际状况选择即可。原来未分类的,系统自动补填代码999。




五、办理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申报企业和报关申报企业,是否必须是同一家企业?

答:可以是不同企业。申请企业在单一窗口完成出口申报前监管(无需插卡)申报生成电子底账数据,报关企业再引用该数据报关。




六、出口货物电子底账数据,是在企业申报货物出口前监管服务时形成,还是在出口货物检验监管完成综合评定合格后才形成?

答:出口检验监管完成综合评定合格后形成。




七、8月1日前进出口货物已完成报检但尚未报关的。8月1日后报关能否使用?

答:出口货物可通过关联报检号实现数据的引用。进口货物必须重新申报。




八、8月1日起,原自理报检企业还能继续使用九城、榕基等申报端办理货物的报检么?

答:申报端运营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年第67号公告,改造原有申报端生成符合海关要求的报文格式即可。本人有跟榕基和九城确认,8月1日后他们的系统也可以办理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等相关业务。




九、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中没报检单位这一项,请问涉及报检的系统如何处理?

答:自4月20日起报关、报检企业资质备案合并,统一申报单填社会信用代码就行,系统会根据企业备案信息自动返填关联的报关、报检企业备案号。




十、8月1日起,出口货物先做报检产生电子底帐数据号在报关时校验,这时的操作路径会发生变化吗?

答:数据会反填,但不比对、不核销。统一报关单格式以后不存在AB单了,统一报关、报检,统一放行,系统申报以后,统一拆分报关和报检报文后走各自系统。




十一、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货物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如何录入?

答:海关总署网站的通关参数栏目中可以查到。




十二、出口货物先报检后报关时,是在报关时把涉及检验检疫的项目再次填报,还是出口申报时检验检疫之前报检的数据会反填到报关单,如果不能反填报关申报企业是不是报检项目要报两次?

答:会反填。




十三、出现报关单删除的情况,企业是不是要分别向海关H2010和检验检疫eCIQ老师处分别申请?如果只是H2010删除,企业重新申报,涉及的提单号在eCIQ是否不会通过,因为没有删eCIQ数据,按照个人理解,提单在eCIQ应该是不核销不检验的,但是这种情况对于需要核销比对的项目就比较棘手了。此外,如果是涉及法检项目的需要删单重报,同一个提单会产生两个检验检疫号,不知道会有什么影响?

答:对于关务检务系统不同步删单问题,H2010申报时核销舱单,删单时H2010反核销舱单,不能重复报关;而eCIQ没有重复申报的控制。




十四、集装箱箱货关系、货重录入指南中说明是必填项目,但培训老师说是选填(如果知道物流信息的就填,如果没有得到物流信息就不填),请问这两个到底是必填还是选填?

答:箱货关系是必填项,重量选填。




十五、录入指南中B/L号码列明填写的是提货单号码或出库单号码,但其备注又说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运单号一致。而表头的提运单号填写的是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号码,其备注里面又说这项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货单号码一致?

答:“提运单号”为合并项,B/L号不是合并项,为更名项,是原检务指标。提运单号本来就是要求填的海运提单号,“提运单号”号栏填的是D/O号,“B/L号”填的是B/L号提运单号改为b/l也就是bill of landing,原报关提运单和报检提货单实际意义相同,均为到港时的提单号,故合并为一项。原报检提运单号为装运时的一程提单号,因为名字重复,所以更名为b/l号,原关务提运单号一直填的是B/L号。简单说,现在的要求是:“提运单号”栏填报要求没变化(填D/O号,有称小提单的),另一个就是B/L号(填报要求同项目名称,有称大提单的),海关和检务填的经常是小提单号,大提单没有转运的,习惯说的大提单是b/l,小提单是d/o。




十六、出口货物申请申报前监管服务,企业申报的数据会反填进入报关单申报。“反填”的内容是关检共有的项目么?

答:反填的是出口申报前监管所报的数据项,具体是共有还是独有的目前还不清楚,据说模块还在开发中。




十七、水运中转的报关单,如涉及法检货物,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号码是口岸还是申报地口岸处置,系统能否区分?

答:联运中转进口的报关单,如果涉及法检商品,企业申报以后,检验检疫是最终卸货地处置。




十八、单一窗口中法人管理、授权操作员IC卡权限在哪里操作?

答:管理员账户管理,登录系统后,双击管理员用户名进入管理界面,选择左边我的操作员项目。




十九、现在加贸部分很多功能单一窗口无法实现(比如备案清单界面无法申报批量中转),8月1日是全部申报切换至单一窗口,QP系统停用吗,如有相关业务申报该如何办理?

答:只是一次申报不再提供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申报功能,历史查询数据、数据修撤功能照样可使用。加贸手册备案等子系统正常提供服务。




二十、报关单修撤业务单一窗口是否可以使用?

答:可以,单一窗口也同步提供报关单历史数据查询功能和修撤功能,新报关数据操作需要使用新系统接口。




二十一、目前加工贸易报关单很多都是通过QP批量导入申报的,8月1号后是否就不能了?

答:加工贸易企业是批量导入暂存,8月1号后依然可以导入暂存,并在单一窗口查询申报。




二十二、8月1日后,H2010系统的集中申报清单能继续使用QP客户端申报?

答:QP里集中申报系统正常使用,归并生成的报关单,在单一窗口中查询补全信息后申报。




二十三、目前单一窗口不支持水运中转的申报,企业都在QP里申报。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就不能申报该类型业务?

答:单一窗口出口报关单是支持水运中转的,在业务类型中有“水运中转”选项。




二十四、目前单一窗口不支持二次转关货物申报(如中欧班列的进口货物)。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就不能申报该类型业务?

答:二次转关在单一窗口没有实现。 该类型业务在QP里还能继续提供服务。




二十五、8月1日后,单一窗口是否不能打印报检单?

答:8月1号后没有报检单。




二十六、8月1日后,还有报检号吗?

答:8月1日后,只有一个报关单编号,没有报检号。企业需要具备报关、报检资质才能申报新报关单。(入境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双资质才能进行一次申报。出境申报企业暂不需要双资质,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申报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委托其他企业报关。)




二十七、8月1日起,是否必须取得报检资质,否则无法报关?

答:入境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双资质一次申报;出境申报企业暂不需要双资质,原来仅报检不报关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申报前监管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后,再通过其他企业报关;报关单里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加工单位,不是境内收发货人和申报单位的企业也无需双资质。因此,企业可根据以上说明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但仅有报关或报检资质的申报企业8月1日后,有不能完成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风险。因此建议申报企业同时具有报关和报检资质。




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通过单一窗口“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已有报关资质申请报检资质的企业只需在“单一窗口补录报检相关信息并提交,不需到现场审核资料,请关注“单一窗口”反馈审核结果,自行打印《报检企业备案表》。已有报检资质的企业仍需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单一窗口”,在管理员信息管理界面中的“我的资质”,补录报检企业备案号。




二十八、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的数据项分流进eCIQ,企业看到E开头的报检号,eCIQ集中审单后生成正式报检号,E开头的报检号没有了。请问这跟生成的正式报关单号是同一个号码么?

答:以报关单编号为准。




二十九、标记唛码及备注,在填制规范里面是写在一起的,但在单一窗口录入时是分两栏填写的。指南中说明分别最多支持400和70位字符录入,请问两者总字符数是不是共用的?

答:备注和标记唛头单独计算录入字符长度。




三十、现有企业报检使用的无纸化系统上传随附单据,在8月1日后单一窗口可以接收到相关随附单据么?

答:单一窗口开发了导入客户端,原有平台按相关规范改造后,能生成符合导入客户端要求的报文就可以将数据导入单一窗口。




三十一、8月1日起,出口货物申报是否暂时不需一次申报?

答:是的。以前的出口报检改名为出口申报前监管,先单独申请一次出口申报前监管(原出口报检),通过后将相关数据在报关申报时返填到出口报关界面中,再补齐其他报关信息后申报。




三十二、企业出口申报的是不需报检的非法检货物,以前是直接报关,而不需要报检的,就没有办理过报检资质,那么现在企业是否需要补录企业报检资质?

答:企业如只有非法检出口货物,后台不会转eCIQ,这种企业可以不用补录报检。




三十三、录入指南里为何有“自报自缴”和“自主报税”两项,有何区别?

答:自主报税上海关区可能还会用到,“自报自缴”和“自主报税”两项实际业务已不大使用,计划将删除相关字段。




三十四、监管方式删除了加工贸易的特殊情况填报4项要求?

答:海关总署内部在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征求意见时,加贸司提出修改意见。详见海关总署2018年23号公告及2015年12号公告说明。




三十五、企业上传的单证目前是不只有H2010里可以看到,对于因检验检疫需要上传的单证海关是否需要审核,检验检疫所需的单据是统一通过单一窗口上传还是需要另外从检验检疫的无纸化平台上传?从单一窗口上传的资料在eCIQ里能否直接调阅?

答:进出口货物申报时所需的随附单据应都是从单一窗口上传,后台会将单据自动分发到H2010、eCIQ,详见海关总署94号公告。




三十六、标记唛头项要求录入除图片外的文字数字,如标签内容过多是否可以缩写成详见包装?如标签为除英语外的其它语种的,单一窗口、H2010、eCIQ系统是否支持录入并打印文字?

答:记唛头填写“详见包装”不合适,如这样可以的话,“品牌”等栏目也可以报“详见包装”。




三十七、标记唛头项内容过多录入不全的,该如何处理?部分标签包括的内容远超255字符的限制,是否可增加一条,依据国外官方机构要求填制呢?

答:255个字符限制会导致内容有录不完的情况。以前也规格型号栏也有类似情况,建议挑选主要商品涉及的信息录入。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唛头部分字符一般能满足需要,如不够的话,按照以往操作,是可以增加附页的。




三十八、进口出口都增加了单独报检的模块,是否意味着8月1日后仍然允许企业分开报检报关?

答:这是现在线上的,那只是对线上版本测试复现用户问题用的。大家目前可以使用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测试,8月1号之后的以最终发布版为准。




三十九、现在有些只报检的公司,在8月1日后,是否必须申请报关资质并办理IC卡/USBKey?

答:如果在报关单中只是作为境内收发货人存在,可以仅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不办理IC卡/USBKey。




四十、请问货物8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报检,但是没有完成报关,8月1日企业该怎么申报报关数据,原报检数据能否继续使用?

答:8月1日之前产生的报检数据怎么应用请咨询现场业务部门。8月1日报关的就是关检融合统一申报,不管之前有没有报过检,原有的旧报关单都不能再使用。建议企业报检、报关尽量避免出现上述跨期情况。




四十一、报关单类型里“L-有纸带清单报关 D-无纸带清单报关”,中的清单是2018年第23号公告里的保税核注清单,还是61号公告里的备案清单?

答:有纸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有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无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后改为“M-通关无纸化”);无纸报关指有纸报关后,10天后交随附单据的企业报关单;通关无纸化指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清单指的是集中申报清单。




四十二、检验检疫独有项目能否在打印核对单时单独打印出来核实?非法检的带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独有项目是否需要填报?如果不填如何体现木质包装?

答:包装种类填报货物的所有包装,包括检验检疫原来的“主包装”和“辅助包装”。




四十三、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是否可以根据包装是否带木质自动分发到eCIQ而不需填报检验检疫独有项目?

答:一次申报,数据分发到H2010和eCIQ。如无辅助包装的情况需申报“无”。




四十四、出境备案清单是集中报关那种么?

答:不是,是海关特殊监管区申报用的。




四十五、生产销售单位如没有进出口权,能获得海关代码么?没有的话,海关代码这项如何填?

答:只需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代码为非必填项。




四十六、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无法完成海关备案,没做海关备案的企业能否显示在表头上?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可以不用办理海关备案,按照目前H2010的填写规范,生产销售单位只填公司中文名称,代码填写为NO,建议以填制规范为准。




四十七、企业现在都用单一窗报关报检,还需要做备案和注册登记吗?

答:关于注册和资质变更,参见海关总署2018年28号公告说明。




四十八、在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测试页面有报检无纸化项,8月1日后是删除还是改成其它名字?

答:8月1日起,进口都统一使用报关单的随附单据功能上传相关文件。




四十九、集中申报清单是否是跨境贸易的集中申报?

答:169号令的集报清单。




五十、在8月1日前完成检验检疫和通关申报,是否需要8月1日前完成所有货物的通关放行?

答:已受理的不受影响。8月1日前已经完成检验检疫流程的报检单,如8月1日以后才报关的话,可以在关联报检单那里录入报检号。




五十一、目前综合保税区用以管理保税帐册的金关二期无法与单一窗口对碰,会自动跳转会QP。8月1日后这个问题能否解决?

答:8月1日后,金二特殊区域系统可以与单一窗口对接。




五十二、如果企业只保留报检资质,能做包装生产企业的包装性能测定么?

答:可以,有保留相关申报功能。




五十三、只报其它项目报检的,是否需要双重资质吗?

答:要的,不用卡。




五十四、企业申报后要进行单据数据更改,需要向海关、检验检疫哪方的关员受理更改?

答:还没有新的修撤单流程,按现有修撤单的流程提交。




五十五、根据89号公告,出口允许提前报检,在系统中要怎么操作?是在新的出口报关申报中操作还是在原来的出境报检中处理?

答:出口上面两个都要报。会保留出境报检申报界面,企业先报检验检疫形成电子底账。在新的报关单录入界面反填底账数据信息后报关。




五十六、很多报检企业是很早以前办理备案的,三证合一后没有办过变更。报关申报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否识别出报检资质么?需要变更企业信息吗?

答:需要变更。同时还需要完成海关注册信息的补录。




五十七、HS CODE变成 13位后,以前做加工贸易手册的,在 8月1日后申报会有影响吗?

答:海关系统只有10位,后3为是可以选择的检验检疫字段。




五十八、原来QP保存时可以生成Z开头的预录入编号,申报时需要调用Z开头的预录入编号,申报后变成0开头的统一编号,海关电子审结后才会生成报关单号。现在新的预录入编号什么环节生成?

答:暂存成功后生成I/E开头的数据中心预录入编号,申报成功后生成0开头的统一编号,入海关库成功后生成海关编号。不会占用海关编号资源,统一编号和海关编号一样,中心统一编号和海关编号不一样,一一对应。只要申报成功,有报关单编号,退单,删单,原号码都不会再被新报关单使用,可以理解统一编号和报关单编号是申报成功后同时生成的。




五十九、出口申报前监管是在哪里做?

答:单一窗口和原有报检渠道都可以。




六十、入境货物申报是否一次直接录入新报关单就可以?

答:进口货物一次申报新报关单。




六十一、8月1日后出境报关调用电子底帐数据时是否只能调用之前用本企业申报的电子底帐?还是说只要有底帐号都可以调?

答:待进一步说明。




六十二、对于收发货人的填报,旧版的填制规范有一句叫做“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新版对于“境内收发货人”的填报,删除了“或个人”的表述,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呐?

答:个人一直都可以作为收货人,但备案等比较麻烦。“客带货”一直都有,以前运输方式按照旅客乘坐的交通工具填,这次新增一个运输方式。




六十三、出口生产企业办理报检,是受外贸经营单位(收发货人)的委托。目前很多出口货物是产地报检,口岸报关。这种模式在8月1日后还可以延续吗?

答:出口申报模式暂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只是叫法变了。




六十四、办理报关的企业,必须是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么?

答:是的,出口模式基本没变。可以对照CIQ2000情况,底帐数据号类似以前的电子转单号,出口又回到原产地报一次,口岸再报一次,但以某个号关联,无需重复录入而已。




六十五、出口产地申报在哪个界面操作?

答:会有一个出口前监管服务界面供录入的。




六十六、货物既在产地,而产地又是口岸的,企业是否要报两次了,那出口的一次申报如何实现?

答:出口没有关检一次申报。当然也可以一次,但报关时间会被延长。先办理出口前监管服务,再出口报关。8月1日后出口提前报检叫出口前监管服务,因为出口检验完后最终出口时间,甚至货物是否实际出口都不确定,如果同时报关,时间会很长,还有可能要撤销报关。




六十七、法定检验检疫是个什么概念,是不是即便是999也有可能属于需施检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和CIQ编码没有关系?

答:后3位是检验检疫监管扩展码,有具体分类的时候选择分类代码,没有分类自动补齐999。法检可理解为法检目录内的货物加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




六十八、一体化模式下,进囗货物整合前报检是在口岸申报,报关是在属地申报。一次申报后还是分别向两地海关报吗?

答:一次申报中的申报地海关、检验检疫受理机关是分别填的,个人觉得可以根据这两个字段,分别发向各自机构申报,流程涉及的检验检疫机关都还存在,按实际填报就行了。但原来可能分别是两家代理公司报的,报关的是属地的报关公司,报检是口岸的代理报检公司,8月1日后,可能要由一家公司全部一次性申报完。具体待海关老师进一步解释。

8月1日新版报关单启用前,请企业务必了解这些内容!

海关政策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27 次浏览 • 2018-07-18 10:16 • 来自相关话题

2018年6月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并于2018年8月1日实施。为便于企业及时做好相应调整,上海海关将针对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结构调整通过本微信公众号在8月1日前进行分期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的几项重要内容及填报方式

请注意进口报关单增加 3 个栏目

表头 2 项,表体 1 项

•货物存放地点

指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箱货重。

•其中,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 “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下拉菜单的“101活虾”、“102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养殖)”和“103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野生的)” 中,选择“101活虾”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填报13位数字,现合并为13位“商品编号”。




运输方式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和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新增运输方式“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通关参数有所变化

本次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结构修改中,在币制、国别等代码的填报上有了较大的变化。例如,国别代码由原先的三位数字改为三位字母,以美国为例原“502”改为现“USA”。
 
 
关于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中,若涉及与中方AEO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应当如何填报?

目前与我国AEO互认的国家(地区)分别有:


• 海峡两岸(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 第49号)

• 内港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和2014年第64号   )

• 中韩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

• 中国和欧盟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 中国和瑞士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 中国和新加坡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 中国和新西兰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详细的填制规范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或搜索相应公告。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67号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 查看全部
2018年6月海关总署相继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并于2018年8月1日实施。为便于企业及时做好相应调整,上海海关将针对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结构调整通过本微信公众号在8月1日前进行分期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的几项重要内容及填报方式

请注意进口报关单增加 3 个栏目

表头 2 项,表体 1 项

•货物存放地点

指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箱货重。

•其中,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 “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下拉菜单的“101活虾”、“102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养殖)”和“103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野生的)” 中,选择“101活虾”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填报13位数字,现合并为13位“商品编号”。




运输方式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和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新增运输方式“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通关参数有所变化

本次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结构修改中,在币制、国别等代码的填报上有了较大的变化。例如,国别代码由原先的三位数字改为三位字母,以美国为例原“502”改为现“USA”。
 
 
关于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中,若涉及与中方AEO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应当如何填报?

目前与我国AEO互认的国家(地区)分别有:


• 海峡两岸(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 第49号)

• 内港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和2014年第64号   )

• 中韩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

• 中国和欧盟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 中国和瑞士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 中国和新加坡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 中国和新西兰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详细的填制规范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或搜索相应公告。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67号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