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二、实施机构
海关总署检验监管司
三、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审
四、结果名称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
五、收费标准
无
六、申请材料
1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
2 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4 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5 质量承诺书
七、办理流程
(一)初次申请
1.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申请材料。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2.对于申请的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3)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评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海关总署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4.结果公布
经审核合格的,海关总署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经审核不合格的,海关总署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二)换证复查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海关总署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海关总署予以注销。
(三)变更申请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八、办理形式
邮寄办理
九、审查标准
1.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2.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4.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十、办理地点
海关总署检验监管司(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咨询电话
010-82023324
监督电话
详询海关总署检验监管司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报关员回复后, 系统会将反馈信息自动推送到您微信里。